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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宿州市萧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范围条件一览

文字:[大][中][小] 2020-10-21  浏览次数:1216

关于萧县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针对萧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何新变化?小编盘点2021年萧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申报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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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萧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2.2018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今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2021年萧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须对照《认定办法》中高企认定的8项条件。

2021年萧县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申报和受理等环节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服务,实行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可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2.“国家高企工作网”提交材料。申报企业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申请书封皮,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企业人员相关材料,研发项目相关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材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其他附件材料。
3.“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申报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填报后,须再访问“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90.35.98:801/ahismp/cms,以下简称“省系统”),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跳转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企业信息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跳转回“省系统”,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完善表》,保存、打印后选择宿州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进行申报。
4.“省系统”提交材料。申报企业登录“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资料(填报内容须和“国家高企工作网”上内容一致),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并对所有上传材料负责。
5.中介机构注册登记及提交备案材料。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只须在“省系统”注册登录。已注册中介机构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省系统”登录后上传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和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包括营业执照、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如通过金融机构的工资发放资料等)。
上传的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采用PDF格式。上传时请勿将扫描文件横置或倒置,并确认上传的文件能正常打开,内容清晰完整,且须按系统要求位置对应上传。
(三)县区、园区推荐
县区、园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为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并分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机关适用),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推荐意见,向市有关部门推荐。疫情结束后,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随机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核查。
2021年萧县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事项:
1.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2.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且须详述与企业研发、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联性。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3.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4.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须在“省系统”登录上传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和中介机构承诺书。
5.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三章第11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8个条件):其中:第1-4条、第7条、第8条由科技部门负责,财政部门配合;第5条、第6条由税务部门负责,科技部门配合。针对申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将根据工作安排择期深入企业开展精准帮扶,帮助企业规范认定,足额享受政策。
6.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国家高企工作网”打印,条形码完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中介机构相关材料在“省系统”上传,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纸质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书脊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宿州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审核表(税务机关适用)(附件9)由县区税务部门分别于5月11日、7月20日前报送至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各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须联合行文上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4)、企业自我评价表(附件5)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正本、副本各一份),由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分别于5月22日和8月7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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