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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已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所要求的申报条件。
(二)2018年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申报。
(三)打造科技资源支撑型载体、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可推荐在本区域内注册的1家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参加评选(同时具备以上多个条件的区域只能推荐1家)。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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