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8-9  浏览次数:1537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修订了《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43"。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成品

粮油储备的应急调控作用,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总规模内的成品粮和食用油脂储备。

 

第三条 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原则上为国产中晚籼米、粳米、小麦粉及食用脂油。大米质量符合国标三级及以上要求,

小麦粉质量符合特制一等及以上要求,食用油脂质量符合国标一级及以上要求。经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也可认定其他粮油品种或制成品作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取得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并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 承储合同一年一签。承储企业为粮油批发市场,其承储计划分包给市场经营者的,承储企业应当与市场经营者签订分包承储合同,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仓库位置、储存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 90%

第八条 成品粮油实行企业自主轮换。承储企业按照"先补库后轮出"的原则执行,不设架空期。成品粮油每 3 个月至少轮换1次。

第九条 成品粮油原则上应存放在具有控温条件的仓房或经营网点内。储存仓房或网点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为规

范管理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具备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标准等建立各项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保障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的库存管理须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和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仓房(油罐)或经营网点应悬挂市储粮油标示牌;仓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市级储备成品粮油专卡、日常检查情况记录薄、实物台帐;分垛储存的成品粮油应设置货位卡。

第十二条 成品粮油原则上采用包装存储,使用托盘堆放。 承储企业按照"合理布局、整齐安全"要求,确定成品粮油货位区域并标识清晰。垛间设检查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同时满足日常检查需要。取得承储资格企业的成品粮油可以其他方法储存,但需经过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成品粮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按照有关保管、统计及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账、卡、簿,做到设置规范、填写及时、 内容真实、帐帐及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月 5日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储备粮油日常检查情况表》和《市级储备粮油实物台帐》。

第十五条 成品粮油计划中以原粮形式储存的部分,必须做到安全储存,其数量必须与相应的成品粮折算数相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管理。入库的成品粮油必须符合质量及食品安全要求,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

第十七条 成品粮油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八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互联网+监管及随机检查。检查内容

1.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

2.成品粮油储备的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3.调阅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书面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或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视情扣除补贴,调整承储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

1.经检查发现库存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要求、轮换时间超限等问题,1年内出现2 次以上的;

2.对有关部门做出的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时整改或落实不到位的;

3.成品粮油储备发生严重质量或数量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4.将成品粮油储备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他用途,以及将其作为清偿债务的其他行为的;

5.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6.其他违反储备粮油相关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市级成品粮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79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发改储备 〔201913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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