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2021年合肥市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8-13  浏览次数:1606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场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人社秘〔202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17:00前将材料纸质版报送至合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221办公室)就业保障处,材料发送至邮箱。


 

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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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合肥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高新区创业解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场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人社秘〔202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面积要求。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入驻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服务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最低放宽到1500平方米。入驻实体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高于20平方米。

2、实体数量。入驻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楼宇型基地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放宽到200人以上。

3、税收缴纳。工商注册地址、统计关系、税收缴纳均在合肥高新区。

(二)主要功能要求

1、场地保障功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扶持体系和财务管理等制度,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空间,有相应的供电、供水、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

供房屋租金减免、物业、宽带接入使用等费用减免支持。

2、创业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等规章制度,能够组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入驻,并通过系列创业服务推动创办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创业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3、创业服务功能。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综合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或协助开

展创业指导,协助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4、市场推广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具备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服务,协助退出创业实体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工作。创业孵化基地还需注重发挥滚动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面积、入驻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与区人事劳动局或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内容、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入驻相关规定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须通过所创实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吸纳就业是指创业者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积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自主选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不超过3年的入驻协议。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荐具备一定成长条件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园区。创业者已入驻过合肥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并享受过3年孵化优惠政策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和各经济实体组织等投资建立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可向区人事劳动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5.创业实体领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创业实体吸纳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区人事劳动局会同区财政局依据认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进行现场考察,经考察无异议的,在管委会官网进行为其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

三、扶持政策

认定为高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现有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对正常运营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择优推荐参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经合肥市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奖补支持。

四、监督管理

(一)孵化器管理

创业孵化基地应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已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确保入驻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选取入驻创业实体、核定入驻面积,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要加强对入驻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定期向区人事劳动局报送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按规定悬挂创业孵化基地标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运营管理服务机构;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虚列提报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纳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获取相应奖补资金后,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考核监管

区人事劳动局会同相关单位每年组织开展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监督考核,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1、虚报孵化面积、孵化人数、经营收入、带动就业人数等奖补指标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2、改变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3、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4、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的;5、其他按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五、附则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发文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省、市政策情况结合本区实际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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