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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庐江县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申报奖补6类

文字:[大][中][小] 2022-3-10  浏览次数: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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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在本县的个人(仅限专利奖励),依照本政策规定申请奖励。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二、扶持政策
(一)创质量品牌
1.新认定的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县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等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标准化
1.对新主导或主要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下列奖补∶
(1)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2)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6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 2 万元;对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4)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政府采信且排名第一位)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每项奖励2万元。
2.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3.对新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4万元、2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5.对新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新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检验检测认可
1.对新建检验检测专业服务平台设备投资在 300万元至 500 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 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外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且年度外包总额在 100万元至 300 万元(含),按外包总额 5%给予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补。
(四)管理体系认证
1.首次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HACCP 认证,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于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于规模以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不重复奖补。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2.当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GB/T1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GB/T45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对于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规模以下的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3. 对当年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GB/T24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对于规模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规模以下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五)知识产权
1.支持专利发明、授权、培育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市级奖补基础上 1∶1 配套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韩国授权的专利在市级奖补基础上 1∶1配套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
(2)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3件(含3件)以上、9 件(含9件)以下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3)对获得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奖补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配套补助。
2. 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
(1)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5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县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本地服务性收入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
3.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还款的,一次性按知识产权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 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对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 500 万元-2000 万元的,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担保额 2000万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15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争创高端品牌
(1)对当年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10 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马德里国际
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或其他"一事一议"扶持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申报材料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 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奖补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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