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加快打造科创资本中心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6/21  浏览次数:1291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加快打造科创资本中心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项目咨询热线:19855107810(微信同号),0551-65300113

 

一、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主体可申报政策。在计算相关奖励金额时,我市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予以扣除。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政策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网站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以政策执行部门网站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政策执行部门将不再受理。

(二)申报方法。申报主体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实绩,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按照政策执行部门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三)兑现流程。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初审(需要其他部门协同审核的除外),申报主体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初审意见经部门集中讨论通过后,提交市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联合审核。联审结果在政策执行部门网站、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政策执行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政策执行部门或直接拨付到企业。

 

三、政策规定及执行

申报各项政策均须提供的材料包括:一是《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二是合肥市股权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三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政策第1条:母基金参股专项基金(执行单位:市财政局、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兴泰资本和产投资本)。

各社会资本方与合肥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公司及兴泰资本和产投资本两家基金管理机构对接,洽谈母基金参股设立基金事宜。具体根据《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合财金〔2021〕1382号)及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第2条:参股基金投资奖励(执行单位:市财政局)。

1.投资进度奖励。

(1)政策内容:政府引导母基金参股的专项基金完成市场管理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的,市财政按投资我市企业资金额的1%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2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一是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二是参股基金市场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的70%。

(3)申报材料:一是申请报告;二是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基金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三是基金实缴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四是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决议、银行回单(基金打款至企业);五是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高额返投奖励。

(1)政策内容:专项基金投资期结束后,投资我市注册企业比例超过基金实际投资规模75%的,市财政给予基金管理机构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一是合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二是基金投资期结束(从专项基金完成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投资期);三是投资我市注册企业比例超过基金实际投资规模75%的。

(3)申报材料:一是申请报告;二是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基金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三是基金实缴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四是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决议、银行回单(基金打款至企业),其中投资我市项目需提供投资协议及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是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政策第3条:投早投小参股基金让利(执行单位: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

1.政策内容:对主投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政府引导母基金参股的专项基金,在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政府引导母基金根据协议约定可按专项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70%给予让利(让利比例与基金返投比例挂钩,返投2倍以上的,按70%给予让利)。政府引导母基金让利与本政策其他条款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政策执行:由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根据政策规定负责落实,并报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政策第4条:新设立或新迁入基金奖励(执行单位:市金融局)。

1.政策内容:政策有效期内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我市、我市未参与出资、实缴出资额或未投资金额不低于2亿元、在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实缴资金由我市金融机构托管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对其高管或委托管理人高管(不超过3人)自基金设立起一年内形成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等额予以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高管工资表、完税证明。

(五)政策第5条:房租减免、补贴(执行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1.政策内容:鼓励各类基金入驻我市金融集聚区集聚式发展,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房租减免、补贴。

2.政策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具体落实。

(六)政策第6条:建立基金高端人才智库(执行单位: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

1.政策内容:建立基金高端人才智库,集聚国内外股权投资领域高端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全市金融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决策咨询,以及定期发布我市金融发展情况报告等服务。

2.政策执行: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会同兴泰资本和产投资本两家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联合市投资基金协会、兴泰智库等负责建立基金高端人才智库,集聚国内外股权投资领域高端人才,充分利用智库人才资源优势,为我市基金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为母基金参股投资及政府“双招双引”项目股权投资提供决策咨询,定期发布我市金融及基金发展情况报告。

3.政策兑现: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每年具文将基金高端人才智库运作及服务情况报告上报市财政局,相关费用由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列支。

(七)政策第7条:股权投资优秀人才奖励(执行单位:市金融局)。

1.政策内容: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高管或在我市具有成功投资经历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比照市重点产业优秀人才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2.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不超过3人),按其形成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市本级留成部分,自申报日前一自然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等额奖励。前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需注册在我市,且为民营控股企业,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注册在我市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所管理基金已投资我市企业金额达到基金实缴规模30%以上。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出资人信息、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投资我市企业股权工商变更信息、投资款进账证明、基金管理人高管工资表和完税证明等。

(八)政策第8条:基金投早投小奖励(执行单位:市金融局)。

1.投资奖励。

(1)政策内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市人才政策奖励的人才及团队创办的企业,且持股超过一定期限的(2年及以上),按单个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每家基金管理机构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决议、银行回单(基金打款至企业)。

2.贡献奖励。

(1)政策内容:对当年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参照其管理团队对我市贡献给予奖励。

(2)具体规定:注册在我市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分支机构),对其高管在投资发生当年形成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股权投资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信息、投资款进账证明、投资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基金管理人高管工资表和完税证明等。

(九)政策第9条:投早投小风险补偿(执行单位:市金融局)。

1.政策内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一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扣除政府性出资部分),按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单个基金年度最高补贴500万元。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股权投资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信息、投资款进账证明、投资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退出实际投资损失情况表、银行回单(企业还款至基金)等佐证材料。

(十)政策第10条:重组及并购重点产业项目奖励(执行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投促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政策内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按照项目的实际落地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最高2000万元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基金管理团队。已有协议明确政府支持和“一事一议”项目除外。

2.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向项目落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地财政部门联合金融、投促等部门初审,并报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3.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引进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及投资额(经审计确认)有关证明材料;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引进重点产业项目或投资该项目持股方的股权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项目落地方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出具的基金管理机构为项目招引起到主要推动作用及未享受当地政府支持的证明。

(十一)政策第11条:股权投资平台建设(执行单位:市征信公司、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投促局)。

1.政策内容:鼓励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入驻合肥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资本与项目常态化线上对接服务机制,并由平台运营方定期举办项目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促进我市重点产业链项目、各类科创项目与资本进行对接。大力引进和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保险经纪等专业化服务机构,构建专业化国际化金融服务体系,为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募、投、管、退全链条服务。

2.政策执行:一是市征信公司负责依托合肥市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打造股权投资对接服务专区,建立资本与项目常态化线上对接服务机制,并由平台运营方定期举办项目路演、专业论坛等活动。二是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负责协调配合市征信公司开展线上线下股权投资对接服务。三是市财政局、市金融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征信公司优化股权投资对接服务。四是市金融局负责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及县区开展股权投资服务机构引进和培育。

(十二)政策第12条:建立股权投资推介机制(执行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投促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市建投、产投、兴泰集团,市高质量发展基金公司,市征信公司)。

1.政策内容:建立优质股权投资项目动态发布及推介机制。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各载体、市科技成果转化各平台、市重点产业链、各级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各类产业园区和创业创新载体等牵头及管理单位,以及各级投资促进部门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要强化优质股权投资项目的梳理和储备,及时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发布、更新项目需求,并全程做好跟踪服务。

2.政策执行:一是市征信公司负责建立股权投资项目动态发布及推介机制,并提供技术及服务支撑。二是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国企根据各自职责及业务开展情况,建立股权投资需求统计机制,按月向市征信公司报送股权投资需求情况,并跟进项目对接进展和做好跟踪服务。

 

四、其他规定

(一)本细则所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本细则适用的基金需注册在我市,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在计算相关奖励金额时,我市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应予以扣除。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相关单位或机构公章,申报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四)对出现违规经营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不享受任何扶持政策。

(五)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机构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

(六)政策未尽事宜和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每年视情况以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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