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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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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突出对深耕整地、播种、植保、烘干、茶叶生产加工、“两利用”等农机具的补贴。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将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重点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提升水稻插(抛)秧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新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的补贴额,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等技术的手机App,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个大类41个小类138个品目(见附件1)。我省补贴范围3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年度进行。
继续实施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对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进行购置补贴,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
各县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我省补贴范围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我省将按年度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各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结合当地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提交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将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抛)秧机等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具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2021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具体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市、县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应组织研究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和向社会公布。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我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和省农垦农场,其他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补贴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县(市、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县(市、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进行产品投档,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或因违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补贴操作程序
2021-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核实。
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原则上每月报送县级财政部门1次。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省农机试验鉴定站要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省农机试验鉴定站、省农机技术推广总站、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测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落实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重点开展县级补贴资金需求审核、督导检查、违规查处、补贴信息抽查、绩效管理考核等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本级政府并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各地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推广应用手机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常年开放投档平台,方便生产企业随时自主投档。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有关要求,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与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规范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见附件2),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办理服务系统等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违规行为从分类标准、推广鉴定(认证或采信)、补贴范围、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机具投档、机具核验等环节有效开展全流程分析排查。鼓励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和信息化技术核验。加强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其中对于我省一个市发生因较重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农机产销企业,其他市应及时联动,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
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