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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稳岗补贴申请条件材料审核流程及2022年稳岗惠企补贴汇编集

文字:[大][中][小] 2022/9/27  浏览次数: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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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适用范围:

1. 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行业,扩大到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共计22个行业。

2.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含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困难中小微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困难中小微企业执行。

3. 上述企业可自愿申请选择缓缴一项或多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中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费实施期限

1. 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5个困难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

2. 困难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

3. 上述企业可自申请之月起自主确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费资格认定

1. 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困难行业企业,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或在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行业类型为依据;中小微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企业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行业类型划分或中小微企业分类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书面承诺。对划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一次变更申请,变更后在缓缴期限内原则上不再调整。

2. 困难企业认定。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工量、用电量等指标,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企业经营状况,将困难企业纳入缓缴企业“白名单”。凡2021年度或2022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为负增长或企业用工量下降或用电量下降的困难行业企业,即认定为困难企业。

(四)申报审核流程

(一)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相关企业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网址: http: //61. 190. 31. 166: 10001/ggfwwt/ )登录,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申请”模块中确认申请,直接享受缓缴政策,实现“即申即享”。

(二)未纳入“白名单”的企业,可在每月25日前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承诺书,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审核确认。

(三)已申请缓缴的5个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原缓缴期满后,经企业网上确认后可继续缓缴。

(五)补缴费款时限

企业原则上应于缓缴结束次月至2023年6月底前一次性或分批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名单的;

3.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参加失业保险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20%;

4.劳务派遣企业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时应提供资金分享承诺书。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

(四)申报审核流程

1.免报直发

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申领条件的采取“免报直发”模式。

2.自主申报

(1)大型企业仍采取自主申报模式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符合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的用人单位,或因基本信息不全且经联系、公告等方式仍未完善信息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需自行申报。

(3)人力资源公司及劳务派遣单位,需自主申报,并在申报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资金分享承诺函。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所属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理审核工作。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后,进行资金拨付。

三、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参保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中小微用人单位)

(二)申领条件

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用人单位。

(三)补助标准

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四)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审核后直接发放补助,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上述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技能提升补贴

(一)适用范围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申领条件

1.依规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2.自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一年内,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三)补贴标准

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四)申报审核流程

1.线上办理。登录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或“安徽人社”公众号服务大厅选择“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

2.线下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也可凭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企业所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

3.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名单信息情况表》公示5日。

五、失业补助金

(一)适用范围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申领次数

符合条件失业人员只可申领1次,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发放标准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不含)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2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元/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50元/月。

(四)申报审核流程

1.线上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安徽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支付宝微信的电子社保卡服务等渠道网上申领失业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

2.线下办理。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或身份证,到本人最后参保单位所属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工作。

六、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支持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经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在50人以上,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在我市登记注册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道路客运、旅游、密闭场所文化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标准

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按照单位2022年月平均参保人数,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培训留工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培训留工补助政策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按差额予以补足。

(三)申领条件

(1)企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无拖欠社保缴费情况,2022年月平均参保人数与2021年参保职工平均数相比,人员减少控制在5.5%以内,并承诺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计算办法:(2021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2022年月平均参保职工数)/2021年度企业参保职工平均数≤5.5%,企业参保职工减少数要剔除2021年以来自愿辞职、调出、入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退休、死亡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的人数。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或属出清处臵的僵尸企业。

(3)企业2021年以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不得跨区域重复申报。

(1)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稳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见附件2),经企业纳税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行业类型及经营情况后,向企业纳税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市级纳税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确认申报。

(2)人社部门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大数据手段对社保缴费、裁员率、环保处罚、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比对。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支持对象

小微企业招用的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

2.补助标准

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申领条件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报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

(3)职工劳动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缴费、应届高校毕业生学籍学历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和学信网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级纳税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在2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及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职工花名册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1.申领对象

小微企业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

2.补助标准

3000元/人

3.申领条件

(1)申请人为普通高校毕业生;

(2)申请人在毕业年度内与在我市注册纳税的小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该小微企业在我市连续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4.申请材料

(1)《芜湖市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5.申请程序

(1)申请人通过阳光就业网向满足条件时就业单位纳税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纳税企业就业人员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县区申报)。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向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2)县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申请信息进行查重后,发放补贴资金。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申领对象

吸纳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的小微企业。

2.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为以上特殊群体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申领条件

小微企业与以上特殊群体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报材料:

(1)《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2)退役军人证复印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贫困劳动者扶贫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3)特殊群体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社保参保缴费、应届及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学籍学历等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无须申请企业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向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级纳税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相关身份情况)、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鼓励创新创业增加就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领对象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2.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申领条件

(1)申请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符合申领对象要求且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4.申领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退役军人证复印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贫困劳动者扶贫手册复印件(验原件)、返乡农民工户口复印件(验原件,户籍地址须为行政村及以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固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情况、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学籍学历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劳动用工备案、阳光就业网、社保系统)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获取,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须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创办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

(2)人社部门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相关身份情况)、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九、加大就业援助实施力度

(一)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连续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

为4级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要求,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3次公益性岗位推荐且不挑不拣;2.有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累计6个月或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累计6个月。

(二)临时性专项岗位开发

2022年,为缓解当前阶段性就业压力,各县市区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开发疫情防控员、安全信息员等临时性专项岗位,安置有就业意愿的因疫等原因失业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由各级财政资金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根据安置人数,由省财政给予岗位所在地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

十、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1.申领对象

2022年1月以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3.申领条件

2022年1月以后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连续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下岗失业人员指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人员。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材料

(1)《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申请人非本人意愿失业前在用人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则无需提供);

(3)登记失业时间、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和部门间查询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若上述情况无法从系统获取,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2)人社部门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所需资金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一、“助企开门红”鼓励企业稳岗增岗补贴

(一)申领对象

招用新员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主体)。

(二)补助标准

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

(三)申领条件

1.我市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主体)为新员工购买职工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

2.新员工指初次(初次指新员工之前在我市无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记录)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且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四)申领材料

1.《企业一次性稳定就业补助申请表》;

2.新员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由人社部门通过内部系统获取,无须申请人提供;

3.为我市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服务且作为新员工参保单位主体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确认函。

(五)申领拨付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税务主管机关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

2.人社部门受理企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后,在5个工作日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公共就业人才中心汇总、统计、备案。

3.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人社部门会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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