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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4年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2〕607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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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一)项目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各级文化和旅游局、非遗保护中心、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非遗传承基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等均可申报(附件2、6)。
(二)传承人补助费。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相关经费由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省有关单位汇总申报(附件3)。
(三)传承人记录补助费。补助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相关经费由省级非遗保护中心申报(附件4)。
(四)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相关经费由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单位申报(附件5)。
二、申报要求
1. 各地申报的项目应为年度内能正式启动且两年内可实施完成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本市(省直管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数的20%。
2. 申报项目需注重项目的价值性、濒危性及项目实施的可操作性。对上一年度省财政或中央财政已补助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
三、其他要求
1.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本市(县)报送项目审核汇总后,填写申报汇总表(附件1)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项目单位为省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
2. 资金申报单位可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下载申报材料附件,填报后打印正式申报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
3. 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局公章,一式两份,于2023年8月20日前报送至厅非遗处(以当地邮戳为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非遗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