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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怎么领?申领条件、使用和兑现流程,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想申领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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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层次和水平,营造良好的科技服务业发展氛围,激励人才开展创新创业创造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运用东湖高新区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相关服务的凭证。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使用,服务机构申请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科创局”)负责开展与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相关的日常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服务对象
(一)企业
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工商注册、税收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东湖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独立法人,并至少满足以下1个条件: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用券当年);
3.国家、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重大人才工程近三年(用券当年及前两年)入选者所在企业。
(二)服务机构
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在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
2.具备相关技术服务能力和资质证明,专业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3.拥有一定规模的科研检测设备和技术装备,具备提供服务的硬件条件;
4.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优先从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中遴选:
1.国家级创新平台;
2.省市决策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
3.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具备较强科技服务能力的高校院所;
4.具有有效CMA 或CNAS 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或行业领先的开放式第三方研发和检测服务机构。
第五条 使用范围
创新券主要面向东湖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适用于以下服务范围:
(一)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云计算服务、超算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新技术研究过程中、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技术标准研制与应用、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检验检
疫、材料测试等。
创新券不适用于以下服务范围: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和非研发环节。
第六条 使用和兑现流程
创新券的使用和兑现依托“东湖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平台常态化受理企业注册和服务机构入驻。
(一)政策支持对象入驻。
1.企业注册。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平台通过信息比对完成资格确认,并授予企业创新券使用额度。
2.服务机构入驻。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服务机构在平台提交入驻申请,上传资质文件、服务承诺书及服务产品收费标准清单等资料,经评估通过后与科创局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即成为创新券受理单位。
(二)签订合同。已经获得创新券的企业在平台向服务机构提交服务需求申请。服务机构确认需求申请,并与企业在平台上签订服务合同。
(三)资金兑现。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服务机构在平台申请兑现,并提交到款凭证、发票及服务结果证明等材料。科创局审核通过后,在平台公示兑现项目清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条 兑现比例和周期
(一)兑现比例。研究开发服务合同按实际服务金额的50%兑现;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合同按实际服务金额的20%兑现。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规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最高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
(二)兑现周期。平台常年受理创新券的使用和兑现申请,按周期集中拨付资金。创新券须在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使用,兑现申请的截止时间最晚不超过本管理办法有效期满后一年。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
科创局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创新券兑现项目全过程及结果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服务诚信、服务质量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服务机构年度累计服务金额、服务质量和企业评价等内容进行综合排名。对服务规范的机构按照年度兑现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排名前10%的服务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使用和兑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将相关单位和个人纳入诚信记录,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