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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时间:
申报资料须经申请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审核后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行文报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办。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政策咨询:0551-65310892,15855157003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补助类别:
1. 租赁补助
2018年7月1日以前在本市首次上牌并投入租赁运营的车辆,享受租赁补贴且未满两年的,可按芜政办〔2016〕13号文件规定申请整车租赁、分时租赁补助。申请企业需填写《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或《整车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的发票及账务往来明细;
(2)租赁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租赁企业与租赁用户的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及账务往来明细(分时租赁车辆在本市运营的交易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
(4)说明车辆纯电续驶里程(公里)和电池容量(千瓦时)等关键信息的有效材料。
2. 运营补助
全市客运、出租、网约、租赁、物流、环卫、旅游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2018年7月1日以后在本市首次上牌投入运营且未享受运营补助的车辆,符合芜政办〔2018〕32号文件规定,可申请运营补助,申请企业需填写《新能源汽车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
(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运营企业的发票、账务往来明细;
(2)运营企业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在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
(3)在本市首次上牌投入运营且未享受运营补助的车辆按照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两个时段分别申报,并分别提供2018年、2019年度及2020度上半年的全部新增纯电动汽车明细;
(4)申请运营补助车辆,运营里程数须达到5000公里。其中注册日期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车辆需提供自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5000公里的证明。
3. 充电设施补助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并经市住建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公共智能充电设施可按芜政办〔2018〕32号文件规定申请充电设施补助。申请充电设施补助请填写《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竣工、投入使用证明等材料;
(3)项目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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