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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绿色工厂评价申报条件:
1、本市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水平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置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并建立目标责任制。
4、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5、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开展了能源审计。
6、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7、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宣城市绿色工厂评价咨询:0551-65310892,15855157003
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各级绿色工厂。
9、市级绿色工厂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10、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11、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宣城市绿色工厂评价申报程序:
1、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开展创建工作。
2、在符合绿色工厂申报基本条件下,依据《绿色工厂自评价评分表》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 达到80分以上的,可以申报绿色工厂,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3、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开发区经信部门对企业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推荐到市经信局。
5、市经信局组织相关科室或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择优选定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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