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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创建认定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5-6  浏览次数:1336

申报条件:

(一)工作室领头人基本条件

劳模创新工作室领头人须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包括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蓝领创新工作室领头人为非劳动模范的一线职工。

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头人,一般为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绝技绝活的技能人才。为探索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技能技术工作并具有一定技能业绩的复合型人才,领办的工作室可参加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后期如继续申报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领头人需要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工作室领头人在生产或教学等一线岗位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建设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技术创新。有较大的技术发明或较大的技术革新成果,或将所掌握的专业知识、高超技能用于生产经营或教学,明显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或教学成果,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 技术攻关。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攻关或在职业教育课题研究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

3. 带徒传技。愿意传授技术或传承技能技艺,带出的徒弟技术水平或技能水平较高,为培养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作出一定贡献。

4. 挖掘传承。具有行业公认的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传承和创新传统工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二)企业(单位)建立工作室的基本条件

1. 有符合条件的工作室领头人;

2. 有比较密集的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工作室领头人专业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职业分类以及工作室的类型确定);

3. 工作室在企业(单位)初创3个月以上,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相对稳定,为本单位在职在岗员工,年龄、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相对合理。按工作室类型,相应的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应达到60%以上;

4. 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制度;

5. 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并一部分用于人才培养;

6. 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工作室有理论场所教学和实操场地,理论所地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能够满足研究、研讨、教学、会议等需要,有工作室基本情况、领头人和团队成员情况、工作(活动)制度、创新成果等内容的介绍和展示。实操场地有用于研究、研讨、教学等需要的设备设施;

7. 每年至少有一个企业立项的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创新成果符合企业(单位)需求,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程序:

(一)申报。工作室由企业(单位)申办,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的乡镇(园区)或县直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19年、2020年县总工会已认定命名的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蓝领创新工作室需要重新申报确认。申报材料应包括:

1. 汇总表。《肥西县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汇总表》或《肥西县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确认申报汇总表》;

2. 申报表。《肥西县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或《肥西县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确认申报表》;

3. 申办报告。申办报告包括工作室名称、成立时间、领头人和成员简介、理论场所和实操场地等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企业(单位)对工作室的支持措施、工作室建立后的工作计划和主要工作方向等。

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名称格式为“肥西县+领头人姓名+工作室性质”,如:肥西县XXX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名称格式为“肥西县+领头人姓名+职业工种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如:肥西县XXX电工技能大师工作室。

4. 营业执照。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5. 相关票据。上一年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部分用于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票据等材料的复印件。

6. 相关证件和材料。工作室领头人和成员的身份证,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新闻媒体报道、出版物以及有关单位证明等复印件。

已获得县级及以上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的工作室,可申报县级不同称号工作室,不重复申报县级相同称号工作室。

劳模或蓝领创新工作室领头人、工作室基本条件符合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头人、工作室基本条件要求的,只需要申报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同时,在《肥西县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中填写兼报的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名称。

适宜申报“名师工作室”“名家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等项目的文化、教育和艺术领域的工作室,不受理申报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推荐。各乡镇(园区)和县直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的工作室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上报。原则上,一个企业(单位)可申请不同类型工作室各1个,如申报2个以上相同类型工作室的,申报企业(单位)和所在乡镇(园区)或县直主管部门排序推荐。

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坚持注重技术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

(一)初核。对照工作室的申报条件,由县总工会、县人社局会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列入评审范围。

(二)评审。县总工会、县人社局会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熟悉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照工作室的申报条件,通过审阅材料、集中评议等程序对申报的工作室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今年认定培育的县级工作室拟定名单和重新确认的2019年、2020年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拟定名单。已认定的蓝领创新工作室领头人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经审核后升级为县劳模创新工作室。县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头人、工作室基本条件符合劳模或蓝领创新工作室领头人、工作室基本条件的,同时拟定为县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县劳模或蓝领创新工作室。

(三)考察。县总工会、县人社局会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拟定的县级工作室进行实地考察,择优确定认定培育的工作室名单。

(四)公示。对拟定的县级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由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在肥西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工作室发文认定。

申报补助:

(一)绩效评估。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评委,对今年认定的县级工作室的队伍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项目、人才培养、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县级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评估分别由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组织。工作室通过参加绩效评估,展示业绩、推进工作、理清下一步工作思路,营造激励人才工作氛围,优化建设内容、完善建设措施、明确发展方向。

(二)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县级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每家给予2万元经费补助,对重新确认的县级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每家给予2万元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的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绩效评估结果为培育期的,今年不发放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待明年参加绩效评估合格后,再发放补助资金)。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工作室领头人的生活补助、工作室所需仪器设备购置、技能攻关、人才培养、技能交流等支出,其中对工作室领头人的生活补助不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20%;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活动经费开支,专款专用。

(三)优先推荐。工作室领头人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人才奖项的评选。经认定的县级工作室,择优推荐申报相应的市级、省级、级工作室。

(四)激励奖励。工作室所在企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工作室在技术攻关、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对为企业(单位)做出特殊贡献的工作室成员,可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依据贡献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培养人才有成效的工作室领头人在薪酬政策上要有所体现;要有计划地组织工作室领头人及其成员脱产学习、参观考察、技术交流和带薪休假等。

监督管理:

(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分别负责对全县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县级工作室所在企业(单位)要按照要求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1. 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2. 专款专用。支出手续要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相关支出原始凭证要完整齐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必要时,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采取抽检的方式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县级工作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工作室建设周期为3年(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以最后一次重新确认时间为准),期满前3个月由所在单位提出延续申请。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对工作室的制度建设、资金使用、技术创新攻关等项目进行审核、评审。符合条件的,保留县级工作室称号;有不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保留县级工作室称号。

1. 建设周期期满后,所在单位没有申请延续的;

2. 所在单位被撤销或注销的;

3. 工作室领头人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正常工作,不适合存续的;

4. 审核、评审不合格,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四)县级工作室领头人因退休、离职、转岗、死亡、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正常工作的,企业(单位)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办该工作室,经县总工会或县人社局会同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更名并领办该工作室。

(五)通过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被认定为县级工作室的,一经查实,撤销工作室称号并追回补助资金,并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县级工作室。

申报材料:

企业(单位)申报县级劳模和蓝领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园区)或县直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于6月30日前分别报送至县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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