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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
11.加大研发投入。
对事业单位及驻蚌科研单位、高校,首次核准发生研发投入且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且当年较上一年度增长的,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 |
当年增速 |
|||
15%以下 |
15%及以上 |
20%及以上 |
25%及以上 |
|
300万元以上 |
1万元 |
2万元 |
3万元 |
4万元 |
1000万元以上 |
2万元 |
4万元 |
6万元 |
8万元 |
5000万元以上 |
5万元 |
10万元 |
15万元 |
20万元 |
1亿元以上 |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40万元 |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核准发生研发投入且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连续两年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研发投入总量 |
当年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 |
||
10个百分点以下 |
10—20个百分点 |
20个百分点以上 |
|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且当年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
1万元 |
2万元 |
4万元 |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占主营业务收入2%以上 |
2万元 |
6万元 |
10万元 |
当年研发投入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1%以上 |
4万元 |
10万元 |
20万元 |
对特、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首次核准发生研发投入且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研发投入连续两年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研发投入总量 |
当年增速 |
|
20%以上 |
30%以上 |
|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 |
2万元 |
3万元 |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
4万元 |
6万元 |
当年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 |
8万元 |
10万元 |
上述对事业单位及驻蚌科研单位、高校的奖励,50%奖励给具体工作人员,奖励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奖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由市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设立1亿元支持驻蚌单位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股权激励、投资补贴和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驻蚌单位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开展产学研合作等,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12.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其中对年研发投入增长10%以上的单位,市再按省奖励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投入不超过40%,市在省支持前给予先行支持,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分别达50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200万元奖励(均含省政策支持),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按省奖励额1:1配套支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设立“蚌埠市科技创新奖”,分别一次性给予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50万元、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1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蚌转化,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20%给予补助,其中购买省外科技成果的,省再给予10%补助。
对单位年度技术交易累计登记额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5000—1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奖励给单位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每年安排100万元产学研合作专项经费,用于走访高校和科研院所,拜访院士和高端科技创新人才,以及举办产学研对接和专家行等招才引智活动。
14.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上述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研发投入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均增长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个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个人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首次入规且当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和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连续两年增长,按以下条件一次性给予奖励。
当年总产值 |
当年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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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百分点以下 |
10—20个百分点 |
20个百分点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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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2万元 |
4万元 |
6万元 |
1亿元以上 |
4万元 |
6万元 |
10万元 |
10亿元以上 |
10万元 |
20万元 |
30万元 |
上述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的奖励资金全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
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人员培训、县(区)科技工作奖励以及对科技联络员和科技特派员每人600—1200元工作绩效奖励。
17.鼓励科技人员创新。
支持驻蚌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试点。市属国有科研机构和企业、公办学校可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70%。支持各类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纳入试点范围并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18.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对科技人员在我市注册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县(区)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不含购买土地款),市、县(区)补助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的,省、市分别累计给予创业团队300—1000万元参股或借债支持,对达到预期目标的,参股股份或债权投入全部奖励给创业团队成员。
对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成果,以及用于科技文献、科技查新、仪器共享和专家咨询等方面支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
19.完善创新创业载体。
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开办费支持,并由所在县(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招引的高层次人才,按我市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管理;为我市企业引入科技成果并应用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给予补助;按照年度考核成绩,给予运营管理经费补助。
高校院所与企业在2017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奖励,市给予1:1配套支持。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含省政策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含省政策支持)。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运行经费。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上述奖励资金用于专家咨询、公益活动、购买公共研发或生产设备。
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创新战略联盟,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对组建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启动资助,对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技术转移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在省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市按1:1配套支持。
20.促进科技金融结合。
对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专利保险的,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其他符合省政策支持的保险,按省政策要求给予支持。
支持各县、区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市产业引导基金按1:1配套出资。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初创类企业,分别设置50%和30%投资损失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损失,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
六、附则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落实,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政策由市创新办负责解释和落实(政策第15条由市工商质监局负责解释和落实),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政策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和落实,支持技工大市建设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落实,支持人才高地建设政策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和落实。对与地方经济增长贡献相关的奖励事项,由企业、个人所在县(区)负责落实。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促进新型工业发展政策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市财政不再安排其他工业政策兑现资金。
2.支持创新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对我市项目在“创响中国”“创客中国”“中国创新创业”等全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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