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修改《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7-23  浏览次数:1256

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工作,现将《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合科〔2019〕78号)相关条款修改如下:

第七条修改为: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费用原则上为6万元,项目研究费用分两次拨付,《合同书》签订后拨付50%,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50%。

第十一条修改为:市科技局依据《合同书》及相关要求对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价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要求,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是否清晰正确,研究成果的水平、作用和创新性,研究成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实用性、可操作性等,并评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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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合科〔2019〕78号)其余条款不变。

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肥市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的课题研究。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体制改革、政策法规、产业发展、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问题研究。

第四条 合肥市科技局负责合肥市软科学研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每年编制并发布《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年度目录指南》,确定年度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并在合肥市科技局网站发布。

第五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与党委、政府有关研究机构、决策部门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组建研究团队,明确研究人员承担的任务,并经本人签字确认。研究团队人员原则上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软科学项目。

第六条 软科学申报立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选题、立项研究的针对性、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重点评价是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预期研究成果的应用前景,重点考虑实际应用效果;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研究团队研究能力的综合水平,以及人员构成、 研究基础等;

(五)申请经费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等。重点项目每个项目研究费用原则上 8 万元,重大项目每个项

目研究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项目研究费用分两次拨付,《合同书》签订后拨付 50,项目验收结题后拨付50。

第八条 项目立项程序: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立项申报、专家评审、局办公会研究决定,最终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科技局下达软科学研究立项计划文件。

项目资助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紧扣重大创新决策需求、市委市政府紧急部署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局办公会决策后下达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文件15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办理签订合同书等有关手续;逾期


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应认真组织实施。每季度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软科学研究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 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前 30 天内向市科技局书面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市科技局同意延期的项目,应当在延期日期截止前完成;同意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应当退还全部研究费用且 1 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未经同

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的项目,应当退还全部研究费用且 3 年内不得申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验收:市科技局依据《合同书》及相关要求对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价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是否达到《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要求,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是否清晰正确,研究成果的水平、作用和创新性,研究成 果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实用性、可操作性等,并评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 个等次。

第十二条 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 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终止研究任务,不再支付剩余的一半费用且 2 年内不得申请市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以下方式采用的,作为软科学研究项目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以文件形式采纳的;


(二)市委、市政府以批示形式得到肯定的;

(三)人大、政协作为提案、议案采用的。

第十四条 对评出的优秀课题项目,每年将在合肥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对所有验收合格的软科学研究项目,每年汇编成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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