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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大力推动我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池政〔2019〕28号)精神和2021年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部署要求,按照“扶大扶优扶强”原则重新修订形成2020年度实施的《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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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池政〔2019〕2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21〕13号)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16〕78号)精神,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0年度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拨付等。
第二条 申报条件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均可申报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第三条 申报内容
《若干政策》规定的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扩开放、惠民生、活物流等六大类内容。
第四条 共性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池州市加快商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承诺书(附件2);
4、“涉企系统”项目申报信息表(附件3);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若材料中要求提供发票复印件的,须制作一个列出所有发票金额明细的汇总统计表。
第五条 个性申报材料
一、稳外贸
(一)鼓励企业扩大地产品出口
对出口增量项目,需提供:
1、海关出具的出口证明;
2、贸易型公司地产品出口数据须提供货物采购发票复印件。
对出口上台阶项目,需提供:
1、由市级商务部门统一出具首次年出口额达200万元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企业名单。
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补助项目,需提供:
1、投保出口信用险保单复印件;
2、汇款凭证复印件;
3、发票复印件。
(二)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对机电设备和资源类产品进口项目,需提供:
1、进口产品汇总表;
2、与进口产品汇总表一一对应的报关单复印件(收货单位需为申请企业)。
(三)鼓励外贸发展新模式
对加工贸易奖补项目,需提供:
1、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证明。
对服务贸易奖补项目,需提供: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服务合同(协议)及其中文翻译件复印件;
3、发票(支付协议等)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结汇凭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并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四)加快推进出口功能性平台建设
对国家、省级出口基地(企业)项目,需提供:
1、企业获得商务部、省商务厅认定的国家或省级出口产品基地(企业)文件复印件或其他认定证明材料。
对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项目,需提供:
1、企业获得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文件复印件。
对公共性服务平台项目,需提供:
1、该企业为5家以上同行业企业提供服务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2、设备发票复印件。
二、稳外资
(五)鼓励外商投资
1、2020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20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2、到位资金凭证(外汇形式到位的资金以外汇管理局提供的证明为准,以人民币形式到位的资金以银行凭证为准)。
三、促消费
(六)促进商贸企业扩规升级
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需提供:
1、所在县区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纳限证明材料。
对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及增幅达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
1、所在县区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限额以上企业及行业类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证明材料;
2、所在县区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当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和增速(与上年相比)统计表。
(七)扶持地产品销售
1、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和专区面积证明材料;
2、专区在营业场所位置平面图和实景照片;
3、专区销售的我市地产品清单及实物照片;
4、地产品采购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5、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八)促进会展业创新发展
1、相关部门的展会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备案表上要明确标明使用面积);
2、展会活动总体方案;
3、所有参展商名录和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4、展位布设平面图(场馆使用区域与面积、展位数等数据应明确标识);
5、场馆所有权证明(包含场地测绘面积。若是租赁场馆的,还需提供承办方与场馆运营主体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和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6、展会举办现场照片或媒体报道截图等有关资料。
若展会为多方承办的,还需提供多方达成有关申报主体的协议。
四、扩开放
(九)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
对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并通过验收项目,需提供:
1、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国家或省政府组织的开放验收通过文件材料复印件。
对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码头海关监管场所项目,需提供:
1、海关批准的封关运行证明材料复印件;
2、货物进出监管场所海关放行相关材料。
(十)鼓励申报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1、海关批准的当年封关运行证明材料复印件;
2、当年发生进出口实绩证明材料。
(十一)提升口岸服务能力
对外贸内支线班轮项目,需提供:
1、安庆池州海事处出具的企业开通内支线班轮时间、运行周期、周航班等情况证明材料;
2、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对停靠池州港外贸航线项目,需提供:
1、安庆池州海事处出具的企业航线航次情况证明材料,年进出口重箱量需提交池州海关报关证明材料;
2、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对年代理池州港进出口集装箱项目,需提供:
1、池州海关出具的报关证明材料。
对生产型(或贸易型)企业在池州报关项目,需提供:
1、池州海关提供在池报关、出运的证明材料。
对代理自池州港口岸直航国际散货船舶项目,需提供:
1、安庆池州海事处出具的航次证明材料。
对我市口岸通关的年3万吨以上进出口大宗散货项目,需提供:
1、池州海关提供在池报关的证明材料。
对涉外码头企业在池州港报关出运的外贸货物项目,需提供:
1、池州海关出具的本地报关本地出运证明材料。
五、惠民生
(十二)保障蔬菜供应
1、经营面积证明材料;
2、入驻经营的批发户清单(列明批发户姓名或名称、租赁面积、租赁起止时间、年营业额、联系人及电话等)、批发户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担我市日常蔬菜供应和应急储备的承诺书。
(十三)扶持直营连锁式社区便民商业发展
对直营连锁超市项目,需提供:
1、经营满1年以上(含)的证明材料;
2、5家以上直营连锁超市店铺现场经营照片(标注场地地址);
3、每家直营连锁超市店铺场地所有权证明(包含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测绘图纸。若是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和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蔬菜副食品(不含水果)销售专区照片及1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证明材料;
5、经营品种15种以上现场照片和日常销售品种目录。
对直营连锁蔬菜副食品项目,需提供:
1、经营满1年以上(含)的证明材料;
2、5家以上直营连锁蔬菜副食品店现场经营照片(标注场地地址);
3、每家直营连锁蔬菜副食品店场地所有权证明(包含场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测绘图纸。若是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和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经营品种(不含水果)15种以上现场照片和日常销售品种目录。
六、活物流
(十四)鼓励物流企业发展
1、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颁发的资质证书照片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五)对新建或改建公共商贸仓储物流中心
1、仓储场地所有权证明(包含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测绘图纸。若是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和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2、5辆(含)以上配送车辆属申报主体的所有权证明;
3、10家以上(含)商贸企业的营业执照、与其签订仓储物流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时间
每年集中申报上一年度项目(包括不需评审的纳限和证书类项目),具体时间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办理流程
1、推荐审查。根据《若干政策》精神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单位)将每个项目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需纸质版原件扫描)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正式推荐文件,附上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汇总表(附件4),将文件和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商务局。市直企业(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直接报送至市商务局。
2、审核评审。受理日期截止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安排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组织专家评审。
3、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专家评审(评审类)、局党组审议(非评审类)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筛选比对的最终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项目抽查。市财政局从拟支持项目抽取不低于20%的项目开展核实工作,核实结果书面上报市政府,并反馈市商务局。
5、资金拨付。市商务局研究兑现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与《若干政策》配套使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0年度池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拨付等。
第二条 申报条件
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均可申报池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第三条 申报内容
《政策措施》规定的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分类发展电子商务平台、推动电商集聚发展、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商服务民生、鼓励创新发展、提升电商综合实力等七大类内容。
第四条 共性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池州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3、申报承诺书(附件2);
4、“涉企系统”项目申报信息表(附件3);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若材料中要求提供发票复印件的,须制作一个列出所有发票金额明细的汇总统计表。
第五条 个性申报材料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
1、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2、累计当年2000万元以上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二)创建电子商务示范项目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和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需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证明材料:
1、认定文件复印件;
2、荣誉证书复印件;
3、奖牌照片等相关资料。
注:荣誉称号包括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好网货、省级(新锐)网商、省级电商产业链服务商等。
(三)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市内入库税收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
1、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快递、物流、仓储、代运营等服务有关证明材料;
2、当年市内入库税收纳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分类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四)支持自营第三方电商平台
对平台年网络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
1、自营第三方电商平台首页截图、平台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2、该后台显示当年5000万元以上网络交易额统计截图;
3、入驻单位营业执照、入驻平台合同(协议)复印件和在该平台当年网络交易额统计截图等相关资料。
(五)深耕特色化服务平台
对在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市级公共服务平台(地方特色馆、地方产业带、地方生鲜馆等)的,需提供:
1、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函(备案授权书)等文件复印件;
2、该平台首页截图及后台显示当年超1000万元网络交易额统计截图;
3、40家以上(含)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平台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为入驻企业上线提供服务当年费用支出的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推动电商集聚发展
(六)促进电商企业集聚
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主体申请补助的,需提供:
1、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筑面积超4000平方米证明材料;
2、10家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协议)复印件及现场办公照片;
3、10家入驻企业中每家企业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4、累计当年200万元以上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等证明材料。
在此基础上,对每新入驻1家当年网络销售额超500万元企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主体还需提供:
5、新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新入驻合同(协议)复印件及现场办公照片;
6、新入驻企业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7、累计当年超500万元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等证明材料。
四、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七)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
对符合条件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申请奖励的,需提供:
1、统计部门提供的限上企业名单(盖章)或限上企业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安徽)后台显示企业名称页面截图;
2、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3、累计当年100万元以上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4、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当年销售总额统计表。
(八)提升电商企业应用水平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需提供:
1、当年发生网上销售实绩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2、累计当年1000万元以上网络销售额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后台统计截图;
3、与当年发生网上销售实绩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对应的平台使用费、销售佣金、网络推广费等累计支出达5万元以上(含)的发票复印件或合法电子凭证影印件等相关资料。
(九)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业务的,需提供:
1、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2、累计当年超50万美元网络交易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3、发生在我市的国际物流快递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经物流快递部门盖章确认的当年国际物流快递统计单等相关资料。
(十)加大电商扶贫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辖区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给予奖励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统一申报,需提供:
1、原贫困村名单(县区乡村振兴部门盖章);
2、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备案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3、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悬挂的标识牌照片;
4、农村电商综合服务点开设销售农副产品的网上店铺首页(商品销售页面)截图;
5、当年网络销售农副产品累计10万元以上网上店铺后台统计截图等相关资料。
对电商企业销售本地农副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超200万元的,需提供:
1、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2、累计当年超200万元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3、自产自销或采购原贫困地区、原贫困户农副产品所在乡镇、街道盖章证明(若采购其产品的还需当年累计超100万元的转账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鼓励电商服务民生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进社区优化升级
对物流配送企业在社区、学校、商务区等布设100个以上(含)“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且日均入柜快递量达3000件以上的,需提供:
1、在我市投入使用的每个“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设备照片;
2、每个布放场地使用证明;
3、布放基本情况表(包含“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数量、位置、柜体规格等内容);
4、系统后台显示在我市投入使用的所有“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当年入柜快递总量统计截图(日均入柜快递量=当年入柜快递总量/365);
5、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点编号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支持家政营销电商化
对家政企业通过自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的,需提供:
1、自建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与入驻该平台服务商家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2、自建公共服务平台系统首页截图;
3、该系统后台显示当年网上成交我市家庭服务400人次以上的统计截图;
4、与系统统计人次对应的当年成交流水明细等相关资料;
5、与自建公共服务平台成交流水明细对应的银行收入流水复印件(网络支付流水凭证)等相关资料。
注:以上成交流水明细、网络支付流水凭证可提供电子资料。
六、鼓励创新发展
(十三)促进电商技术运用创新
对我市农特产品实行智能监测、信息展示、产品追溯等数据化管理的,需提供:
1、与技术开发公司签订的数据化综合管理系统合同(协议);
2、数据采集点或数据信息展示专业设备照片;
3、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4、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展示的数据信息相关截图;
5、累计当年500万元以上网络销售额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后台统计截图;
6、当年系统实际投资费用支出发票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七、提升电商综合实力
(十四)支持电商人才建设
对高校、电子商务协会等单位牵头组织在我市举办的公益类电子商务技能大赛等活动的,需提供:
1、组织举办活动工作方案;
2、举办活动通知复印件;
3、活动举办现场相关照片;
4、举办方当年场租费、运营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发票或合法凭证复印件。
若活动为多方举办的,还需提供多方达成有关申报主体的协议。
(十五)支持孵化培育
对高校在我市建设电商孵化基地(中心),其运营主体每培育一个地方特色产品并实现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的,需提供:
1、申请获得的地方特色产品品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第三方电商平台企业店铺首页截图、网上店铺企业资质页面截图;
3、累计当年网络销售培育的地方特色产品超100万元的后台统计截图;
4、与平台后台显示当年销售培育的地方特色产品网络销售额统计对应的销售流水明细。
对该运营主体为本地电商企业培育并输送电商运营、客服、美工等专业人才10人(含)以上的,需提供:
1、本校学生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在校生学生证复印件;
2、本校毕业生或在校生与我市电商企业当年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3、我市电商企业合同期内支付毕业生或在校生工资流水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申报时间
每年集中申报上一年度项目[包括第(二)条不需评审的证书等项目],具体时间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办理流程
1、推荐审查。根据《政策措施》精神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单位)将每个项目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需纸质版原件扫描)报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正式推荐文件,附上符合产业政策项目汇总表(附件4),将文件和企业(单位)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商务局。市直企业(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直接报送至市商务局。
2、审核评审。受理日期截止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安排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核查结束后,组织专家评审。
3、项目公示。市商务局根据专家评审(评审类)、局党组审议(非评审类)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筛选比对的最终结果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4、项目抽查。市财政局从拟支持项目抽取不低于20%的项目开展核实工作,核实结果书面上报市政府,并反馈市商务局。
5、资金拨付。市商务局研究兑现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与《政策措施》配套使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98551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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