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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项目:
根据专利名称确定研发项目
一般企业直接根据专利名称确定研发项目,项目名称与专利名称完全一致,根据新的工作指引,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如果仅仅以专利名称命名研发项目,太狭隘,体现不了企业新技术应用性,而且容易造成对先有研发再有专利还是先有专利再有研发的模糊认识,现在普遍的是专利的申请日期比企业研发项目开始时间还早,这让专家如何评审。
编制研发项目RD表照搬专利说明书
在编制研发项目RD表中的核心技术与创新点时,照搬专利说明书,有的像做装置的企业完全照搬专利说明书中的结构说明,甚者连说明书中的“所述“二字都未去除,RD表中的取得阶段性成果,在评审过程中已达成共识,一致认为是在项目周期内取得专利或技术诀窍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技术性不强
新的工作指引将知识产权进行了分类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等划为Ⅰ类;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划为Ⅱ类,特别强调了发明专利的重要性,部分企业是纯粹为了申报高企而报专利,全部是实用新型,报的专利技术性不强,更有甚者由专利事务所直接编,造成了知识产权与研发项目和产品的关键技术完全不搭界,张冠李戴,估计评审专家内心也是崩溃的。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描述过于单一,与产品相关性不强
新的工作指引对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进行了多样化,丰富了企业将研发的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方式,并要求年平均转化5项以上,在高企申报,还需要将企业的科技成果进行描述,要描述出技术成果是什么,怎么转化的,应用在哪个产品中,应用的效果如何,是否产生收益,2016年通过了解很多企业在此处丢失城墙,且不说数量,首先知识产权跟项目和产品严重不匹配,明明成果与产品不相关硬要扯上关系,难,难于上青天。
高新技术产品:
在申报过程中对产品描述不清,技术性不强,佐证材料五花八门的情况
2016年省科技厅针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采取各县市限额申报,各地区也采取一个企业一批次只能申报1项高品,而坊间一直流传着未来税务局在认定高企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收入,要以拥有高品证书为依据,否则不予以确认高新收入,现在看来这消息在未来几年可能成真。
在企业认定过程中还存在着企业产品型号众多,有的可能几百个型号,这就对企业自己归集高新收入时产生了困难,非标产品如何提供佐证材料也让企业头疼,这就造成了在申报过程中对产品描述不清,技术性不强,佐证材料五花八门的情况。
财务核算:
未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审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
2016年申报过程中,30%以上的企业2013/2014年都未在账内进行研发项目经费核算,2015年通过调调整出符合要求的研发费用,而税务检查中,税务部门要求企业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在实地考察中充分执行了这个政策,部分企业被要求提供明细辅助账。
另外税务重点关注的是企业审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要做出合理解释,未来的高企要以税务数据为基础。
企业人员资质:
企业人员资质较弱
2016年对企业人员要求做了较大的调整,去除了大专以上学历要求,科技人员也由30%降为了10%,此次调整对企业来说是好事,但是却加强了企业社保人员的检查力度,尤其是乡镇科技型企业,由于人员资质较弱,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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