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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依据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评估内容
(一)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对各时期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调查和评估,推进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等情况。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认定公布、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推进应保尽保、应挂尽挂等情况;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情况,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挂牌保护、建立并动态更新记录档案情况,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情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认定公布情况。
(二)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名城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管理规定和保护规则、技术标准等制定和执行情况。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相关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情况,保护名录建立、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以及保护要求落实、保护责任划分等情况。
文物具体保护措施依法公告施行并纳入相关规划情况;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完成及动态更新情况,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市(县)域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公布和实施情况;市域范围内,特别是历史城区考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前置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保护利用工作成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包括留而不修、修后未用等空置状况。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活化利用等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修缮进展以及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城镇格局、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情况,包括历史风貌破坏问题及整改情况。
文物本体保存状况,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情况,以及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情况;文物保护修缮工程(含安防消防防雷)情况;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情况;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情况;文物使用和开放利用的整体情况,文物对公众开放及开放状态情况。
三、评估组织
(一)年度自评估。自2022年开始,各名城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实事求是梳理经验、查找问题,形成数据翔实、直面问题的年度自评估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自评估报告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文物部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市的自评估报告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二)定期评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每五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所有名城开展全覆盖调研评估,全面了解制度政策落实、保护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结合名城自评估工作,每年对本省(自治区)所有名城开展一轮评估,形成省级评估报告。省级评估报告应提出名城保护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和问题清单。省级评估情况应及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
(三)重点评估。对特定区域、流域的名城保护情况,名城内特定时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或者问题频发的名城保护管理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以及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估。
四、成果运用
(一)总结推广经验。对专项评估发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案例、好做法,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应采取调研、专家评价、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评估,予以肯定并宣传推广;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名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进行通报表扬。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报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开展处罚问责。对专项评估或群众举报发现突出问题的名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约谈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问题严重的名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在进行必要复核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处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按规定要求和程序作出处理。需通报批评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给予通报批评;需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名城称号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报请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名城称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三)推进问题整改。对专项评估发现的问题,相关名城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要具有针对性,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特别是督促被约谈和处理的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后续整改落实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各地统筹谋划名城保护中长期工作安排,及时修订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修编保护规划,按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认真抓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城专项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实现名城保护评估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名城所在市(县)应依法落实保护工作属地责任,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工作保障,做好宣传引导。
(二)创新技术手段。各地应积极采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名城工作的动态管理,提高名城评估的效率和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专项评估工作需要,推动历史文化保护数据库、中华文化数据库建设,并做好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和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的衔接。
(三)鼓励公众参与。各地在名城评估工作中,要深入社区、街区调研,加强与群众沟通,广泛征求和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的意见。鼓励各地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参与名城评估工作。加强舆情监测,及时解决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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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处理标准(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通报批评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物保护利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
(二)未按规定认定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或者未按规定核定或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或者未能依法依规落实上述保护对象各项保护要求和措施的。
(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相关城镇格局、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力的。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长期缺乏修缮、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建设工程没有处理好与历史建筑的关系,群众反映强烈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文物违法行为、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多次发生文物违法行为,或者对文物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查处不力的。
(六)未按要求制定出台、执行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文物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保护规划、技术导则,造成保护对象严重破坏的。
(七)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约谈后,仍未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或者持续发生破坏行为的。
(八)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濒危名单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遭受新的破坏,被破坏的范围累计达到历史城区范围20%以上,或者成片拆除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区域的用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或者其他破坏行为导致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遭受破坏,被破坏的范围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20%以上,或者拆除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小于1公顷的,或者长期不进行保护修缮,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因保护不力造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灭失,影响名城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
(四)违法违规撤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被2次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或者未开展整改工作,或者仍然出现破坏行为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其名城称号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被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严重受损,且已经无法挽回的。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大拆大建,核心保护范围内被成片拆除的用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或者保护不力、拆真建假,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内已没有符合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的。
(三)因保护不力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灭失,严重影响名城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
(四)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遭到大规模拆除的。
(五)列入濒危名单后没有按期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