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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省科技进步奖申报奖励补贴政策和科技奖认定条件程序2022年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1-12-10  浏览次数: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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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科技进步奖申报奖励补贴政策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70%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

 

宣城市科技进步奖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属于省内首创、本行业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新的技术成果,在应用中已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转让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宣城市科技进步奖认定程序

请奖项目,一般按照任务来源或完成项目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企业单位的成果推广、采用新技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由行署、省辖市经委初审;高等院校的项目,由本院校学术委员会初审;国防系统的民用或军民通用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初审;部属驻皖单位直接为安徽省服务的项目,由单位所在地的行署、省辖市科委或省归口部门初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其中单项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也可以单独上报。

初审合格的项目,按照专业分别报省评委会下设的行业评审小组或综合评审小组复审,同时将有关材料抄报省评委会办公室。复审合格的,报省评委会核准审定。

经批准授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评审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无异议和异议不能成立的,即行授奖。

对达到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标准的项目,由省评委会上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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