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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庐阳区科技资助创新各类奖补及扶持政策汇编整理,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政策宣传,现将《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合肥市2021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科技创新政策)》、《合肥市引进境外智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1年庐阳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中涉及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进行汇编。想要申报下述奖补项目的企业,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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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范围
奖励条款适用于在庐阳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和个人,其中达到纳入统计标准的,申报当年必须在庐阳区统计范围内。
扶持政策
省级政策:
二、《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
1.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2.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7.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 鼓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土地、用房、研发启动经费、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大院大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支持基础上,按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级政策:
《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11.支持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
12.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拨付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配套补贴。
13.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14.逐年扩大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15.遴选一批“卡脖子”技术项目,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16.对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的,择优给予50万元—100万元支持。
17.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万元—100万元补贴。
18.对租用纳入共享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租用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19.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
20.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21.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主体,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兑现要求执行。奖补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
22.政府投资基金每年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不少于100个。
23.对建设中试平台(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24.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当年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25.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6.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27.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贴。
28.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且获奖项目在肥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9.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0.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1.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高成长种子企业、超过15%的潜在瞪羚企业、超过10%的瞪羚和独角兽(含潜在)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50%、20%和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32.建立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利用金融产品风险池资金支持高成长企业融资,对贷款担保损失给予最高50%财政补贴。对担保公司按贷款金额1%/年的标准收取保费、商业银行按照同期限LPR利率发放贷款,高成长种子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500万元、潜在瞪羚和瞪羚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1000万元、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2000万元,财政给予商业银行贷款金额1%贴息、担保公司1%担保费补贴。
33.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4.拓展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的应用范围,加大企业申领使用支持力度,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非关联科技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研发创新、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等服务活动。
《合肥市引进境外智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35.引智项目资助档次分为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二档,普通项目年度资助标准不超过 10 万元,重点项目年度资助标准不超过 20 万元。
区级政策:
《庐阳区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36.对纳入统计并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老字号企业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在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3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各类企业择优奖补均不超过10家。
对纳入区级备案的拟上市后备企业,对其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7.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资助。对符合《合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认定条件的研发机构,当年申报并成功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按照国家级最高300万元、省级最高100万元的标准,以借转补方式给予申报扶持和认定奖励。
38.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模以上企业2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模以上企业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从区外迁入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
39.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5万元、10万元、5万元。
40.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携带获奖项目6个月之内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成长企业,参加并通过区级事前竞争性立项后,给予创业企业基金投资支持和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41.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等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2.依据当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实际支付额100-200万元的(含 100万元,不含200万元),奖励2万元;200-400万元的(含200万元,不含400万元),奖励3万元;400万元-500万元的(含400万元,不含500万元),奖励5万元。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985510810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