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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补11条 合肥高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政策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1-12-24  浏览次数:1057

合肥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机构除外),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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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内容:
1.支持企业(单位)使用碳减排技术、工艺。对当年完成项目的企业给予基建、设备总投入2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2.鼓励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安装污染源及能耗在线监控设施。对当年完成项目的企业给予基建、设备总投入20%,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3.鼓励节能环保企业研发并运用碳减排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为园区企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持。对当年完成环保提升项目的,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不超过项目实施金额)。(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4. 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节能减排效益并通过认定的生产企业,给予每家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原则不超过项目实施金额)。(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5.鼓励高耗能企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给予当年购买区内节能环保企业提供的“合同能源”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合同执行额 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经济贸易局)
6.鼓励企业购买“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当年购买区内环保企业和环保联盟提供的“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从事环境隐患排查与技术诊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服务,给予当年购买“环保管家”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合同执行额 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环保检测、清洁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等单项服务。(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7.支持光伏应用。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园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 0.1 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 5 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 2 万元/MW的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执行部门: 经济贸易局)
8.支持试点示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企业区级 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企业区级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 经济贸易局)
9.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碳减排、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研制和使用单位,分别按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售价的 10%给予补助,在省市政策奖励基础上,双方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执行部门: 经济贸易局)
10.支持区外知名企业、机构在园区建立碳减排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高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对服务园区成效显着的平台运营主体,经认定,对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 10%,每家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对园内知名企业、机构自建并提供碳减排研发服务的技术研发平台等,经认定,每年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 经济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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