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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亿元已经提前下达我省,而我省纳入储备库中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不足,2021年度资金尚未全部下达。为充分发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统筹谋划项目
请各市积极组织县(市、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和重点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各地可结合“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及各相关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等,梳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积极谋划、申报项目。目前,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系统全年开放,请各市积极申报,做到“成熟一批、申报一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最高支持50%,对于企业自筹部分,各地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予以配套支持,提高企业申报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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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准把握申报要求
各市可根据《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准确把握入库项目范围和类型,聚焦锅炉综合治理(包括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等)、炉窑综合治理(包括炉窑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末端治理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不含清洁运输)、煤电超净排放改造等重点方向,淘汰补贴类项目和中小企业打包治理项目也可作为储备项目申报。各地可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提高项目审核入库成功率。鉴于2021年度我省能力建设类项目额度已满,建议2022年度再申报此类项目。
三、做好项目审核把关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对提交入库材料真实、完整性的把关,指导申报单位科学合理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并加强项目事前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精准性、投入经济性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省生态环境厅将认真组织技术力量,为各县区、园区、协会、企业等提供项目申报全流程技术支持,并及时对接生态环境部,加快工作流程,争取“入库一批、分配一批”,让资金尽快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