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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和推进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条件、时间

文字:[大][中][小] 2022-2-16  浏览次数:761

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和推进科技创新政策申报企业到各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到市经信局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对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和推进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有不明白的朋友可随时咨询小编在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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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2020年加快工业发展和推进科技创新政策申报条件说明:
(一)政策第1条:鼓励企业增产增收
1、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2019年度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
(2)本条款经市级审核后奖补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含1万元),不予奖补。
(3)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4)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审核表(附件1-2)。
(2)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二)政策第2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第1款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申报本项目时已非正常因素停产达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企业,不予奖补。
(2)“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是指经统计部门认定2020年度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同一企业已享受过安庆市工业政策“小升规”奖补后退出,再次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原已纳入规上工业企业范围,退出后再次成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但过去从未享受安庆市工业政策“小升规”奖补,可以享受本政策。
(3)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第1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指标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统计“一套表”、省市经信局企业云平台上报数据的承诺函。
3.第1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2020年度新纳入规上及小微企业情况审核表(附件1-4)。
4.第2款申报说明
(1)政策第2款奖补范围是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统计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进行奖补。
(2)样本库中小微工业企业在2020年度升为规上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样本库中的小微工业企业未按要求按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
(4)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
(5)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5.第2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6.第2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2020年度新增规上及小微企业情况审核表(附件1-4)。
(2)企业2019、2020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表(附件1-2)。
(3)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三)政策第3条: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第1款申报说明
(1)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目录内淘汰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2)外商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目录内限制和禁止类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范围。
(3)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的投资设备指企业新建、技改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经济用途分类,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设备,也不包括非生产经营用设备。
(4)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备案或核准投资额为准,分期建设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中有相关说明。
(5)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市统计报表范围,固定资产投资额(备案)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019年结转到2020年续建,其设备购置发票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申报过安庆市2019年度工业政策“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奖补的,申报2020年工业政策时,如有2019年度设备购置发票的,为避免购置设备发票重复申报,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该发票未重复申报奖补)。如果企业提供的购买设备发票开具日期在2019年度,奖补额度按照本政策规定奖补比例计算奖补。
(6)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以当年实际支付该设备融资租赁费(不含税),计入设备投资额,纳入奖补范围。
(7)本政策涉及购置设备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发票不纳入奖补范围。
(8)申报企业向自然人购置的设备,并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均不纳入本政策奖补范围。
(9)本政策奖补的设备计价,只按照该设备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金额计算奖补,不包括该设备安装配件、安装费、运输费、改造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安装工程费、改造工程费不纳入奖补范围;进口设备只包括设备买价,其他税费一律不计入奖补范围。
(10)二手设备不纳入本政策申报范围。
(11)对全市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各县(市、区)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
(12)化工、医药类企业项目投资购置的钢材、钢板、无缝管、镀锌管、阀
门、弯头、法兰、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类等材料,考虑化工、医药类企业项目建设特殊性,可将化工、医药类建设项目使用该类材料(主要用于建设化工、医药生产设备装置等)纳入工业政策设备奖补范围。按照化工、医药类企业申报此类材料合计不含税金额与该企业总申报设备投资额(不含税)占比不超过15%的比例予以控制,对超过该比例部分金额,予以核减,不计入企业设备投资额。
(13) 本政策经市级审核后奖补金额低于5万元(不含5万元),不予奖补。
(14)本条政策,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第1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3)。
(2)项目投资备案或核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环评、土地使用、城市规划意见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企业租赁厂房经营,须提供租赁厂房合同及租赁方厂房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
(3)设备购置合同、固定资产设备清单(附件3-2)、设备购置发票复印
件。购置进口设备的,须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
(4)企业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融资租赁设备租金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5)安庆市2020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发票清单(附件3-1 )。
3.第1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情况审核表(附件1-5)
4.第2款申报说明
(1)经省认定的通过技术改造新增产能的新冠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产业链企业见(附件3-3)。
(2)经省认定的通过技术改造新增产能的新冠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按省财政厅核定发票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经省认定的通过技术改造新增产能的新冠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业链企业,按省财政厅核定发票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
5.第2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3)。
6.第2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情况审核表(附件1-5)。
(四)政策第4条: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
1、申报说明
(1)城区由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以及其他非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按照《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情况表》(附件4-1)区域内标准化厂房执行本政策。
(2)区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指的是区政府(管委会)全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化厂房。
(3)入驻工业企业必须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没有签订投资协议而入驻该区域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或者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
(4)在2020年度本政策出台前已支付的2020年度标准化厂房租金,符合本政策“免收租金”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本年度租金,向收取租金单位申请退还。
(5)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分别向安庆市同安实业有限公司等部门或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运营等部门申请免收租金。
(6)城区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本政策规定补贴范围内(附件4-1)工业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工业标准化厂房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才能享受本条政策补助。
(7)入驻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采取后补助方式,即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自行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年度结束后根据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申请租金补贴,据实补助2020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4元/平方米。
(8)申请标准化厂房补助企业应向其入驻的标准化厂房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本政策补助;如果租赁企业原坐落地与标准化厂房租住地不一致,租赁企业向其纳税地经信部门进行申报。
(9)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承租方若转租给第三方企业经营,原承租方只能以实际自用面积申报补助,承租的第三方企业,如果是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可享受其实际承租自用面积计算补助,转租部分面积不重复计算补助。
(10)申报企业在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4)。
(2)由各区市经信局(经发局)填报《安庆市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减免租金情况表》(附件4-2),经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并盖章。
(3)申报企业与同安公司或各区政府等部门签订投资协议复印件(免收租金企业填报)。
(4)该租赁标准化厂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5)租赁工业标准化厂房合同复印件。
(6)支付标准化厂房租金发票复印件和支付租金银行付款凭证。
(7)租用标准化厂房工业企业对外转租,须提供与第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3.各区审核材料
(1)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审核表(附件1-6)。
(五)政策第5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第5条第1款申报说明
(1)申报企业2020年为规上工业企业。
(2)申报企业税收比上年有增长。
(3)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4)申报企业水、电、气发票以实际月度开票时间为准。
(5)本政策涉及工业用水、电、气补贴单项奖补金额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不予补贴。
2.第5条第1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2020年度1-12月份水、电、气缴费发票。
(3)企业2020年度水、电、气使用情况表[附件5-1 ]。
3.第5条第1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19、2020年上缴税收及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情况表(附件1-2)。
4.第5条第2款申报说明
(1)本款对企业在2020年度,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2)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5.第5条第2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与中央媒体签订广告合同复印件。
(3)省财政拨付2020年度广告推介费用补助证明材料。
6.第5条第2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六)政策第6条:支持专精特新
1、申报说明
(1)本政策对企业在2020年度(含2020年申报,称号发布文件在2021年,下同)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附件2-1)。
(2)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七)政策第7条:支持创新发展
1、申报说明
(1)2020年度,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本市研制单位,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并经省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附件2-2)。
(2)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八)政策第8条:支持企业绿色升级
1、第8条第1款申报说明
(1)对企业在2020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8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附件6-1)。
(2)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第8条第1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6)。
3.第8条第1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4.第8条第2款申报说明
(1)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5.第8条第2款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6)。
6.第8条第2款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20年度节能奖励审核表(附件1-8)。
(九)政策第9条: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
1、申报说明
(1)规上工业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经信部门同意,报市经信局批准,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含商、协会)要求组织的工业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培训(不含学历教育)享受本政策(附件2-3)。
(2)凭证书和培训发票,全额补助培训学费,其他的费用,如资料费、交通费、伙食费、考察费、差旅费等不予补助。
(3)培训费发票起止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出具董事长、总经理职务证明材料。
(3)培训费发票复印件。
(4)证书复印件。
(十)政策第10条:支持民营企业争先进位
1、申报说明
(1)对企业在2020年度获得安徽省百家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安徽省百名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家的(省级公示中),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企业家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3)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奖补金额按50%兑现。
2.企业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各县(市)区审核材料
(1)企业2019、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审核表(附件1-3)
(2)企业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审核表(附件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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