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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创新平台建设,根据《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皖发改创新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要求,拟新组建一批省工程研究中心,对已建成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进行验收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组建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和设备仪器条件,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高水平的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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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
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新增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3. 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需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现有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建立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运营等管理制度。
4. 申报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宽泛笼统。
5. 相同行业细分领域(方向)的工程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
6. 省工程研究中心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报验收
(一)验收对象
2019年度(含)之前批复且尚未验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2020年度批复的自愿参加验收。
(二)验收通过条件
1. 完成建设目标及任务。
2.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运行管理制度,建立人才激励、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和开放交流等机制。
3. 攻克若干关键共性技术,初步形成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工程研究中心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200万元,或R&D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已有新产品上市或新技术投入使用。工程实验室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横向合作(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已取得高水平研发成果。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新申报组建单位编制组建方案并填报申报组建数据表,验收单位编制总结报告,同时分别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市发展改革委需对新申报单位填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
(二)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6月28日前,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省发展改革委窗口中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项目审批”专栏,提交上报文件及汇总表电子版,并将请示文件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联系电话:0551—62999756)。
(三)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将组建方案和验收评价总结报告、上报文件及汇总表PDF版发送至邮箱ahfgwggcx@163.com。
(四)无故不参加验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视同不合格;未申报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须在上报文件中说明原因;申请延期的需提交延长筹建期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验收日期,原则上延长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