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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申报重点领域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2/7/26  浏览次数:758

2022年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申报重点领域整理汇编,如果黄山区企业想要申报文中所提及的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2022年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具体细则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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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要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导向,具有较强创新性和科技含量,市场前景良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好贡献。具有一定前期基础,实施期一般为1年。

2、申报单位要具备较强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人才和技术装备,配套资金落实,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4人,项目主持人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9周岁,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正式人员,如项目主持人为外聘人员,需签订聘任协议。

3、项目申报单位为规上工业企业的,需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021年度科技研发投入107-1表、107-2表”;申报单位为规下工业企业的,须提供在税务部门申报2021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佐证材料。

4、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主持人不得申报。

二、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点领域

(一)工业类

重点支持新材料、人工智能+、物联网+、先进制造、数字文化旅游、食品质量安全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二)农业类

重点支持围绕农业“五个一”(一片叶、一杆竹、一枚果、一朵花、一尾鱼)特色产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转化、应用; 畜禽、林产品、粮食作物等良种选育繁育、新品种引进、示范推广及精深加工关键技术研究。

(三)科技特派员专项

重点用于区级科技特派员管理、考评、培训、考察、业务工作经费。

三、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1.《科研诚信承诺书》(法人、项目主持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3.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4.项目主持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复印件;项目主持人为外聘人员的,需提供聘任协议。

5、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等。

四、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1、各归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黄山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准备申报材料。

2、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所辖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实地核实项目,并推荐盖章,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版于6月20日前报区科技经信局。

五、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说明

1、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参与引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的项目。

2、申报单位需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照《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上述就是2022年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程序等具体细则内容了,有申报需求的黄山区企业,有疑问可以随时联系小编这边免费咨询。

 

附件: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根据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1〕20号)的精神以及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卫生健康、生态保护,食品安全、乡村振兴等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努力开发一批创新产品,转化一批科研成果, 培养一批创新人才,为加快推进创新型黄山区建设、建成“生态美、经济强、百姓富、环境优”的美丽中国先行区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支持,优先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承担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区科技经信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区科技经信局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黄山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

第五条  区科技经信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

(二)研究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会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 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负责研究决定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项目管理、相关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会同区科技经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进展,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参与或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对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审。

(五)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组织申报项目,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区科技经信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落实项目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接受并配合区科技经信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六)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七)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等责任和义务, 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项目,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要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四)据实记录、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区科技经信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根据全区相关发展规划和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区科技经信局负责研究制定区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项目和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各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统一向区科技经信局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黄山区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而正式聘用的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截至申报时没有主持在研区级(含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和后补助、绩效奖励类项目)。

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晰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同一项目已获区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它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技经信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重点审核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绩效目标与指南的相符性以及申报单位实施项目的能力条件等。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信用记录比对等情况,区科技经信局研究提出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建议,报请区政府审批同意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采取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方式,具体分档支持额度根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总量确定。由企业承担的项目,企业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

第十七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资助资金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下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与区科技经信局签定项目合同,作为项目和经费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按研定项目签订合同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专项用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以书面材料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重点项目要上报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重大课题的专项审计或委托审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区科技经信局与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经信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要进展或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和区科技经信局报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项目资金预决算和使用管理按照研发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项目申报时,以申报单位提出的技术路线(方案)为主进行评审;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经充分协商可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科技经信局对项目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区财政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的。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区科技经信局直接终止项目,并追回结余区财政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六章  评价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开展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经信局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区科技经信局或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结合项目验收一并开展。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经信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记,并标注“黄山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安徽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法取得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认真落实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激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区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任务、达到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可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 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黄山区科技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黄科〔2014〕91号)和《黄山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黄科〔201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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