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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8/1  浏览次数:804

为做好2023年度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申报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4号)、《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皖财教〔2022〕607号)及国家和省财政部门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相关要求,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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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非遗保护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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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谋划准备

请各地各单位全面梳理2022年度保护资金申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把握要领,精心做好项目谋划,精准测算资金需求。

8月,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将启动2023年度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二)申报要求

保护资金申报要严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非遗保护工作管理平台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s://ich.mct.gov.cn/)进行项目 申报。

(三)申报程序

各项目申报单位使用分配的账号登录系统,填报项目申报书,经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逐级审核,由省级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审核排序后上报。申报工作的开始和截止时间以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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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级非遗保护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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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1.项目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遗保护中心、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非遗传承基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均可申报(附件2)。

2.传承人补助费。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相关经费由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属单位汇总申报(附件3)。

3.传承人记录补助费。补助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相关经费由省级非遗保护中心申报(附件4)。

4.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补助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相关经费由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单位申报(附件5)。

(二)申报要求

1.各地申报的项目应为年度内能正式启动且两年内可实施完成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本市(省直管县)省级非遗代表性

项目数的20%。

2.资金申报单位可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下载申报材料附件(网址:https://ct.ah.gov.cn/),填报后打印正式申报文本,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3.各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本市(县)报送项目审核并汇总,合理排序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项目单位为省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报送。

4.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用 A4纸打印,按附件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市(省直管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章,一式两份,于2022年8月20日前报送至厅非遗处(以当地邮戳为准),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非遗处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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