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项目申报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22/9/27  浏览次数:9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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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应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对农民筹资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实行以奖代补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补助对象

1、农户(包括联户);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工程、田间排灌体系、机电泵站以及小型河道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

第九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技工工资等给予补助。

第十条  补助方式

1、实物补助。对水泥、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由县财政、水利部门实行集中采购,并根据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以实物方式给予补助;

2、现金补助。县级财政可预拨部分项目资金,在项目施工形象进度达到预定的自筹比例后,拨付补助资金的50%,待工程竣工并经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扣除实物补助后,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可按不超过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1、对农业灌溉机井、塘坝、池窖等一家一户或联户建设,受益范围较小的小型水源工程,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2、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斗农沟(渠)治理与配套等灌排工程,按总投资的40%给予补助;

3、农村小型灌排河道治理、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与配套等公益性较强的工程,按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4、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与中央、省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合并使用。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工程类型、工程难易程度、受益范围大小等因素,各市、县自行确定。但各级财政累计补助资金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中央、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计划申报控制数。各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下达项目计划申报控制数,组织以县为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原则

1、注重实效的原则。所申报项目必须在《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的范围内;

2、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3、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筹资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突出重点、逐步深入,要统筹谋划,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整体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优先安排条件

1、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

2、筹资筹劳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包括用水者协会)申报的项目;

3、与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结合的项目;

4、粮食主产区兴建的项目;

5、市、县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乡镇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

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

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单位。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照前述原则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计划,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联合上报市级水利、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申请计划进行审查,择优排序,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联合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采取政府采购招标或专家评审等办法,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扶持。

第二十条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按照直管县的要求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县水利部门。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农户)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实项目投资规模,不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骗取上级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将辖区内批准建设项目的总投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等在项目区向受益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农户)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足额落实项目资金。总投资在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乡镇水利站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水利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总投资在10-100万元的项目,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经县级水利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级水利部门批准。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报原批准单位审批。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须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申请项目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村组集体作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项目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法人或业主要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工程实施记录,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提供工程设计、财务决算报告等资料。竣工验收报告要逐级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对30%的项目县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查复验。

第二十七条  市、县水利、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于次年3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二十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照谁建、谁有、谁用、谁管原则,明晰所有权和管理责任。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者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村集体单位组织建设的工程,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水利部门相关水利技术标准确认。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安徽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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