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2/15  浏览次数:826

《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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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办〔2014〕18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县政府安排创新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通过奖补配套等方式支持全县科技创新发展。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获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市级企业建设的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上述奖励不重复安排。对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建有研发实体并开展工作,经批准或授牌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三、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来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给予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1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与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发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项目,且投入批量生产,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的,按实际开票给予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经费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仪器设备五年内不得转让、出售,否则全额追回财政补助款。

(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县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六、对省市择优共建的企业实验室,连续三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县级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国家86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国拨经费到账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支持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支持经费为100-30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国家级其他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给予首批经费到账额5%的补助。

十一、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二、对与我县及省、市政府签订创业合作协议,并被省科技厅列入拟支持科技团队建议名单的科技团队,县财政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三、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国科协“海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高校、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县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以上补助资金与第十二条不得重复享受,在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兑现。

十四、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新引进专职在我县工作(或“刚性”方式引入)、年薪在20万元以上(以个人所得税申报数为准)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5年内县财政每年给予最低4万、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生活补助。

十五、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按省、市奖金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配)。

十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县政府部门组织推荐研修培训的,经县政府同意,给予每人每年一次性不高于实际缴费50%、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助。

十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4万元、2万元。

十八、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十九、对申请的专利给予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3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10000元/件,国外其它专利5000元/件;对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标准为:国外发明专利20000/件,国外其他专利5000元/件。国内发明专利10000元/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国内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

二十、对新组织实施的县级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十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在全省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县投入生产,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在全省分别排名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对通过省级成果鉴定、动植物新品种审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二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4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同级奖励)。

二十三、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在本县实现产业化且新增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十四、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五、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5个险种的科技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二十六、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孵化器建设。

二十七、对新认定为由我县企业牵头组建攻克制约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县牵头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检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在我县新设立的专利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3万元。

二十八、本政策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全椒县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全政〔2010〕78号)、《全椒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全政〔2011〕61号)不再执行。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申请的专利资助和奖励,仍按《全椒县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和专利授权奖励办法》(全政〔2013〕91号)执行,之后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事项市、县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不含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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