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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亳州市各类项目奖补政策汇编!附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申报条件

文字:[大][中][小] 2023/4/13  浏览次数: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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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亳州市各类项目奖补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1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100—199张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500元补贴;2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补贴。
2.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自在民政部门备案之日起,收住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实际入住人数和入住时间计算,每月每人给予200元的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分别上浮50%、100%和200%以上
3.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7.对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财政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对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对新认定(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产品,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4.对新认定省级绿色工厂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5.对新认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6.对新认定省级新型墙体材料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7.对新认定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8.对新认定市级节水型企业,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19.对新获得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0.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1.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2.新认定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3.新认定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4.对新获得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5.对新获得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6.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千元。
27.对经评估实现深度登云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万元。
28.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9.对新认定的国家标准化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0.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1.对新认定的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2.对经国家认定的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3.对经省认定的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4.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35.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首版次软件,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36.对新认定的省级新产品,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37.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8.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9.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0.对新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1.对新获得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2.对新获得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3.对新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4.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优秀解决方案,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
45.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省级优秀解决方案,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
46.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市级优秀解决方案,每个分别奖补10万元。
47.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48.对首次进入全国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49.对首次进入全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50.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51.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52.对新认定的国家质量标杆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4.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5.对经国家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市内示范应用单位,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56.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市内示范应用单位,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5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8.对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50万元。
60.对新认定的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1.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智能工厂,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2.对新获得省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3.对上一年度新获得的驰名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4.按贷款利息、担保费和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购买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2%的,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5.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30万元。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万元。
66.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67.对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服务业)高端品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8.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9.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70.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1.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72.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73.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持起草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
74.对主持起草具有全国范围内统一(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对主持起草具有全省范围内统一(安徽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5万元。对主持起草具有市级范围内统一(亳州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3万元。
75.对获得AAAA、AAA、AA、A“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予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76.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资助5万元。
77.对批准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每年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
78.对上年度新增的首次进入规上服务业企业、省重点服务业企业(单位)每家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79.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对成功获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除享受省政策规定奖补外,市财政还将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0.对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及时组织申报,争取省政策支持;对于获得省支持的事项,由受益财政再予以等额奖补。
81.对我市首次晋升5A级的物流企业,按照省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申报,积极争取省政策支持;支持本土物流企业创建国家级物流企业,对我市首次获批A、2A、3A、4A、5A级物流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2.支持现代物流、研发设计飞检验检测和电子商务项目建设。对集中式仓储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冷库仓容达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计飞检验检测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飞独立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的补助。
83.支持现代物流、检验检测发展。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和能够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中心,分别给予最高可达30万元的补助。
84.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费用、银行贷款利息纳入财政预算。成品粮保管费用每年94元/吨,成品油保管费用每年280元/吨,成品粮轮换费用每次60元/吨,成品油轮换费用每次60元/吨。
85.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银行贷款利息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粮保管费用每年94元/吨,储备粮轮换费用每次60元/吨。
86.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亿元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87.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奖励,其中: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88.对本地企业实施境外企业并购,其获取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在省内转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并购标的额的5%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同时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89.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90.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91.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92.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工程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3.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业务并发生实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94.对上年度新建符合标准的菜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95.改造提升中心城区菜市场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40%的支持,单个菜市场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96.租用社会化产权房产新设或改造小区菜店,第一年房租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新设或改造当年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40%的支持;第二年房租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30%的支持;第三年房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20%的支持。单个小区菜店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
97.直营连锁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98.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法人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99.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个体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
100.支持限上个体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101.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2.对上年度及时、准确完成经营数据上报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住宿企业、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各前20名,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前50名),且批零住餐限上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对重点商贸企业统计员的补贴。
10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奖,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103.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促进消费展会活动,对上年度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经验收合格,参展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104.对上年度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安徽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中华药都(亳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5.对上年度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6.对上年度获得省级“绿色饭店(商场)”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7.对上年度获得省级“钻级酒家酒店”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8.支持企业建设专业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园区,中心或园区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再生资源网点或企业30家以上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9.对建立农产品营销服务体系的品牌培育、标准化体系建设等服务费用以及品牌形象设计、品牌宣传推广、集中宣传展示活动,且活动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申报条件
(一)标准项目奖
在我省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研制的、现行有效 的、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以下标准:国家标准;在国家标 准委完成备案的行业标准;在国家标准委完成备案的地方标准; 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在企业 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由我省相 关组织机构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或ISO认可的其它国际标准组织 发布的国际标准。
(二)组织奖
在我省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 构、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机构;在我省的全国和国际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 作组(SWG )和产业技术联盟;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个人奖
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我省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 副厅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县处级或相当 于县处级单位和干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奖励总数的20%。各奖项 其他条件应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评审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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