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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管理办法)2023-2027年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报条件要求及程序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3/10/31  浏览次数:419

西安市的朋友们,本期小编整理了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条件及要求,有想认定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的朋友快来看看吧,有相关问题可以随时咨询联系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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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1.新申报对象。凡符合《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中认定标准,且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相关机构。

2.重新申报对象。已超过认定期限,仍具备科普展教功能并履行职责的,可自愿按照程序重新申报,推荐单位可简化审核和考察程序。

以上申报对象参照《办法》中明确的场所分类,按照相关程序申报。各区县科协、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推荐,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二、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推荐申报程序和材料

申报对象提交材料,有关部门进行受理后,经审核、考察,对符合要求对象填写推荐意见,汇总整理后报送市科协,经材料审核、实地调研后命名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1. 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属地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①《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②申请报告(内容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工作成效);

③佐证材料(反映场馆设施、主题活动、科普工作成效等相关图片、视频等)。

2.推荐。由各区县科协、科技管理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及其它有关单位负责受理申报并择优推荐,在申报表填写推荐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版)报至市科协。

3.认定。收到推荐材料后,由市科协联合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研,对符合认定标准的进行认定命名并授牌。此次认定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有效期为2023—2027年。

 

三、西安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相关要求

(一)积极发动和指导申报活动。各区县科协、科技管理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及其它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深入动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科普场所,积极发动申报并做好相应指导。

(二)按时高标准完成推荐工作。各推荐单位收集整理所在属地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择优向市科协推荐报送。申报材料要求案例具体,数据翔实,报送时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发送邮箱。

(三)大力加强科普阵地建设。各区县科协、科技管理部门要以此次申报认定工作为契机,深入挖掘本属地社会科普资源,有力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等作用,不断强化科普阵地建设。要完善和制定科普教育基地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管理制度,积极组织策划各种科普活动,为提升全市公民科学素质而努力。

 

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陕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提升全民科学素养,加强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结合西安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类与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正规登记的,具有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在区域内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能够承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功能,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

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等。

(二)自然资源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四)企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其他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以及其他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够长期独立开展科普研究和科普活动的单位,且单位已经通过1项区县以上主管部门或者行业部门科普基地资格认定。

(二)具有明确的科普服务宗旨、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制度、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且特色突出。

(三)有专门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备持续开展重点科普活动的能力。积极参与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普宣传教育活动,面向社会积极自主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

(四)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投入或专项科普经费。

(五)配备稳定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六)具有较强的科普展示水平及科普传播能力,并且具有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七)原则上已持续提供科普公共服务满2年。

第四条 在具备第三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不同类别的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较大规模的独立科普建筑,室内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等基本展教设施,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体验类展教设备等,并根据科技前沿发展和社会热点定期更新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60天;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不少于8次;针对热点科技问题组织公众科普报告、科学家科普讲坛等活动不少于8次;以场馆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青少年科普活动不少于5次;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利用新技术手段提供互动讲解或线上虚拟展示等服务;建有专门的科普网站,通过各种媒介持续传播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展教器具等,具有一批质量好、传播广的优质原创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2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

(二)自然资源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展板、专业说明牌、多媒体等,结合本单位自然生态资源特色、季节变化等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60天;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禀赋,促进公众理解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培养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不少于5次;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少于5 次;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或自媒体宣传平台,结合自然资源特色,制作并传播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产品。

3.人员保障:有专职科普人员,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5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三)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以及多媒体等,并根据本单位最新科研、重大科技工程成果、国内外科技前沿发展以及经典科学技术知识,及时更新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展示科技界优秀典型、生动实践和成就经验,培育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思维和工程思维,宣传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大意义,涵养优良学风;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举办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科普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少于3次;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利用本单位特色优质科教资源,开发多种形式的优质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种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参与本基地科普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 1 次。

(四)企业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室内区域面积(不含厂房) 不少于 300 平方米;科普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互动体验设备、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并根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企业或行业装备和技术升级迭代历史,及时更新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本单位科教资源,能够提供团队预约科普服务(包括外出服务);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弘扬创新创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展示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场景、推广现代化生产技术与工艺,传播先进的管理思想,展示工业遗产文化,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创新的文化氛围;以本单位特色优势科技资源为基础,承接大学生专业实习、中小学学生职业体验、研学、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少于3次;承接职业教育教师、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不少于1次;围绕行业和企业创新成果、科技前沿,制作并传播优质原创的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负责人或联络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 5人;每年开展专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五)其他类科普示范基地

1.设施条件:具有公共科普服务功能的区域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普展教设施设备形式多样,包括展品、展板、说明牌、多媒体等,展教内容具有科普价值,体现出文化、历史、艺术资源禀赋中蕴藏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根据科技文化热点定期更新扩展内容。

2.科普服务: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60天;科普活动充分利用自有资源,促进公众理解科学与文化、历史、艺术等共同的创新智慧,宣传中外历史中杰出科学家,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传承保护意识;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等“走出去”的科普活动不少5次;以本单位特色科普资源为基础,组织青少年科技夏(冬)令营,或承接青少年科普研学、社会实践、专业实习等活动不少5次;开展中小学教师科技培训或研修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有专门的公共服务网站;制作科技与文化、艺术、历史等交叉融合的优质原创科普图文、视频、书籍、课程等科普资源,并利用各类媒体广为传播。

3.人员保障:有公共科普服务联络人或负责人,专兼职科普人员不少于15人;每年开展专职科普人员业务培训不少于 1 次,兼职科普人员业务交流或培训不少于1次。

第三章 申报、认定和考核

第五条 申报与推荐

申报市科普示范基地应由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推荐,向市科技局申报。

申报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普示范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取得已认定的科普基地证明材料;

(四)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

(六)开展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支撑科普示范基地运营的资金台账;

(八)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形成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开展市科普示范基地命名工作,对新认定科普示范基地命名为“西安市科普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八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限为3年,市科技局会同市科协每3年组织对市科普示范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科普示范基地,优先列入支持范围;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提出发展指导意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通过考核的,取消资格。

(二)考核按基地类别进行,依据类别设置不同指标。考核内容包括3年科普活动开展情况、科普工作效果情况、未来3年科普发展规划等。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分类指导、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市科技局支持和指导市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普项目、奖励,优先提供培训机会,择优推荐申报上级科普类基地。

第十条 市科普示范基地应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一)积极开展科普活动,主要包括参加科技活动周、“三下乡”、科普日、科技之春、科普讲解大赛、科普作品、科普微视频、科学实验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

(二)不断完善科普规划,提高科普基础设施、科普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科普服务水平。

(三)履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将科普资源、服务内容等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极推动科普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或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贡献。

(五)加强自身制度建设,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组织及参与重大科普活动结束后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有效期限内撤销其市科普示范基地资格:

(一)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不提交科普活动等相关材料。

(二)发生有损科普示范基地荣誉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市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各项科普工作开展、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和各类科普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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