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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惠企奖励政策三十四条!企业补贴丰厚

文字:[大][中][小] 2024/1/4  浏览次数: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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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加大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规上企业退规后正常经营至少满2年再次入规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3-10万元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的企业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业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统计的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给予一次性奖励2-4万元,分别是:批发企业4万元,零售企业3万元,住宿和餐饮企业2万元;对我县九大产业专班、十大招商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引进的工业、批零住餐企业提高奖励标准,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其中批发企业5万元,零售企业4万元,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改。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300万元(含3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占比40%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占比40%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购置占比40%以上)且完成全部投资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投资的7%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专班招引企业的工业技改项目,在补助标准上再上浮0.5%。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技改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上再上浮0.5%,两项补助可叠加上浮,补助资金从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中安排。
(三)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且最近一年度审核认可的产品,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奖补政策,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奖补资金的拨付工作。
(四)支持“零增地”技改。允许“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用途及通过相关规划审批的前提下,重点技改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
(五)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做大做优做强。对实施技术改造后,2021年以来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领导班子的资金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负担。获奖企业名单根据省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收入数据确定。
(六)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规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专班招引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5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通过招商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进入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执行委员会推荐的,给予2万元奖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奖励。专班招引企业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奖励,再次通过的给予每家企业3000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专班招引企业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八)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专班招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在补助标准上再上浮1%;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九)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再按如下标准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对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加快建设高质量创新平台
(十)鼓励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对在我县新建的国家级独立科研院所,经国家认定后,按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临床医学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上企业建立县级研发机构(平台),经县科经部门认定符合正常使用条件的,给予3万元补助;专班招引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2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2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2万元奖励;专班招引企业通过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成为规上企业并建立县级研发机构(平台)条件符合正常使用的,经县科经部门认定,给予6万元补助。(省市县级平台均以省市县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十一)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市级星创天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强化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对选聘为县级农村科技特派员的,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工作补贴。(以上奖补均以科技部门正式认定文件为奖励依据)
(十二)支持制造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平台和基地,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相关奖补政策。对成功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获得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省级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双创”平台(企业)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培育申报,对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班招引企业被认定为制造业创新发展企业的,在补助标准上再上浮1%。
(十三)促进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验收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补助。
(十四)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获得军工保密资质(含资质升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取得一级军工保密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取得二级军工保密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国务院、军委科技委、科技部、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复同意或授牌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该荣誉的一、二、三等奖单个奖项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相应补贴。
(十五)支持“进区入园”技改。支持现有骨干企业搬迁改造、提档升级,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实施迁建扩建的重大技改项目,经研究后可比照落实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对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予以支持。
(十六)支持建设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市级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其项目实施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投融资等服务平台,对其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仪器设备,按其支出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十七)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提档升级。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十八)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度。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嘉转化,对在嘉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科技成果登记,每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成交额的0.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三、加快构建创新服务体系
(十九)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当年代理我县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300件、10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专利代理机构无偿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其中国内最高2万元、涉外最高5万元)。对在我县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含咸宁市其他县市区)来我县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满一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超过10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专利中介代理机构每培养或引进1名专利代理师,且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人资助。
(二十一)加大技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技改项目。加大技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配套技改资金不低于3500万元,工作经费按照2%予以安排,主要包括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等费用。对纳入国家、省、市级重点支持且明确需地方配套资金的工业技改项目,按国家、省、市级确定比例配套。对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改项目,县级不再给予工业企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支持。
(二十二)大力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指引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享受县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一年以上,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保等问题,无偷漏税、失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县信用办要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提供监管信息。
(二十三)优化技改审批程序。列入技术改造的重点项目可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即报即备。在现有已完成统一性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成果应用,对于入驻区域内符合产业政策、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的投资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和节能评估等9项评价。工业技改项目从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到获取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简化涉电行政审批流程,精简用电报装环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十四)加大技改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技改情况的监测和考核,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技改信贷投放。建立技改项目“白名单”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技改项目优先予以融资支持。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贷款保证保险、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等产品,积极满足技改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支持技改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拓宽技改企业融资渠道。
四、优化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环境
(二十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设立创业种子基金,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起设立创业种子基金,按照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配套投资,配套投资总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期限不低于5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种子轮、天使轮投资,按在孵企业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10万元。
(二十六)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激励力度。当年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十七)加大技改智力支持力度。对担任“科技副总”的科技人才,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的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聘请的科技人才或合作的科研院所,指导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促成转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标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
(二十八)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学会牵头建立的学会协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或特色产业科普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支持外贸经济发展
(二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对当年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支持;企业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每出口1美元再给予0.005元人民币的支持;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实绩增长部分,每增加1美元,再给予0.03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出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支持;对参加境内省级以上知名展会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外贸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在本县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发展新经济业态
(三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活动,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且和平台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服务协议的,按照协议平台服务费的100%给予应用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十一)支持销售嘉鱼特色产品。对在我县注册的企业,当年线上销售嘉鱼特色农产品超过10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线上销售嘉鱼工业品超过500万元的,按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的企业,线上销售额增幅相比上一次申报达到10%及以上的,可再次申报。
(三十二)支持物流快递提速降费。对在我县注册的物流快递企业,或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拨中心为电商开展快递物流服务的企业予以经营补贴,每年为电商实际发出(本县范围以外)本土产品达10000单以上30000单以内的,按每单交易业务0.5元的标准进行物流运费补贴;超出30000单部分按每单0.3元的标准进行物流运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往年获得过该项政策扶持,再次申报的企业,单量增幅相比上一次申报需达到10%及以上。
(三十三)支持企业外出参展。电商企业参加经县科经部门认可的电子商务展会的,展位费全额补贴,交通费按照省内0.3万元/次,省外0.5万元/次进行补助。
(三十四)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建设。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发挥职能,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为我县电商经营者免费提供服务。协助政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集聚抱团发展,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管理及活动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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