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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潘集区对建筑业的奖励扶持政策和实施意见

文字:[大][中][小] 2024/3/27  浏览次数:80

淮南潘集区对建筑业印发了专门的奖励扶持政策,下面就来详细看看,如果你想申请这些奖励,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请。

 

潘集区建筑业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大力培育建筑业骨干企业

 

1、定期综合评估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产值、税收、资质、信用、创优创新、质量、安全等相关指标体系,年度评选出“淮南市潘集区建筑业优质企业”10家,并从中优选出“淮南市潘集区建筑业骨干企业”5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调整。对骨干企业在资质升级、专业增项、转型发展、市场开拓、企业合作、人才培育、科技创新、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示范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采购中心等)

 

2、开展“双招双引”。鼓励本区以外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特级施工企业与县(市)国资国企成立合资建筑业企业。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 、一级的区外企业将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外迁的企业,按照其对我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予以综合贡献奖励,并优先保证办公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田集街道、区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北区)等)

 

3、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鼓励建设方对承建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并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约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用于工程创优。

 

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奖励 50万元;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奖励20 万元;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舜耕杯)的,奖励5万元;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记奖。(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田集街道、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北区)、区采购中心等)

 

4、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策划生成时确定。(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各乡镇、田集街道、经济开发区(北区)、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城投等)

 

二、 培育产业工人队伍

 

5、 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内部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加大企业职工教育投入,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促进我区建筑行业人才层次提升。鼓励建筑业企业培育自有产业工人,使用专业作业企业,构建新型建筑业用工体系。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和企业。鼓励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和《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1〕721号)《关于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市〔2022〕75号)等文件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田集街道、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

7、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装配式建筑等技术含量高的重大项目建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宜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简易方式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不得以异常低价进行采购。(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田集街道、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等)

8、对于一个批文下来的较大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本着便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管理以及联系不紧密、互不干扰的原则,合理划分施工标段。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县域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的条件,支持县域中小企业通过专业分包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县域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9、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类保证金能够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田集街道、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10、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建筑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计入职工福利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应按税法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计算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等)

 

五、支持企业拓展市场

 

11、加大对我区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省外市场的支持力度,为建筑业企业巩固和拓展区外建筑市场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援助等服务。有针对性地推介本地优质建筑业企业,帮助解决企业在外地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对在区外承接项目,当年完成产值达到1亿元、2 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类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

 

六、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1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建筑业企业的特色化、专业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方面给予支持,利用担保公司探索使用工程合同抵押支持建筑业企业资金需求。规范保证金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它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的方式缴纳上述 4 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被我市人社和城建部门联合命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可免、减、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发改委、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七、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13、全面归集建筑市场主体和项目的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不断完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分内容和标准。以信用评价为核心,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建立差别化检查机制,减少对信誉好、守信用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标后监管,落实招标人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决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激励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标后监管结果运用在招投标过程中,实行综合评分法的招投标项目,信用评价分值占一定权重。支持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对行政处罚已履行、失信信息已满最短公示期的整改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督局、区行政执法局等)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14、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自律、培训、评优和宣传交流、自发为政府提供服务等方面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组织自律检查、学习交流、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对于企业的诉求、质疑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回复并解决实际问题,采纳合理化建议。行业协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信力,建立与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互动平台,加强与省内外、市内外、区内外同行及相关机构的联系。(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局等)

 

九、建立协调联动会商机制

 

15、建立淮南市潘集区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将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列入“四送一服”联系包保重点企业范围,收集、梳理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帮助解决。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组织区住建、发改、财政、法院、公安、交通、水利、人社、统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金融、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帮扶指导,及时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资质升级、职称评审等事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持续优化建筑业企业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区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田集街道、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

 

以上所需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由区级财政与相关受益人承担。

 

潘集区建筑业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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