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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技术经理人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阜阳市技术经理人队伍发展,规范技术经理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行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利用技术市场平台资源或需求,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为目的,通过咨询诊断、分析调研、对接撮合、代理等居间服务方式,促成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达成交易或合作并取得合理佣金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技术经理人所从事的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技术经理人佣金及费用支付由参与技术转移活动各方协商议定,国家有规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凡在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备案,并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经理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是技术经理人行业服务组织,为技术经理人在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中提供业务技能培训、技术项目信息、技术项目合同登记备案、兑现技术转移政策奖补等服务。
阜阳市政策咨询:0551-65300128,15855137731(微信同号)
第二章 技术经理人的申请
第七条 技术经理人的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二)具有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及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科技中介、财税、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专业人员;
(三)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活动技能和经验。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技术经理人:
(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能成为技术经理人的情形。
第九条 技术经理人申请人需向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交备案申请。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阜阳市技术经理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材料,从资质学历、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从业经历等方面综合评定后给予备案。
第十一条 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对技术经理人进行业务培训,经过培训和测试,对成绩合格者由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颁发《阜阳市技术经理人培训证书》。
第三章 技术经理人的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经理人接受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经理人职责: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相关管理办法,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进行转移转化代理服务;
(二)公平、公正、诚实、诚信,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为技术交易双方提供供求信息,为技术转移转化提供代理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积极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项目路演、项目对接、论坛和培训等产学研交流活动;
(四)每年提供不少于二十条真实的、有效的技术供需信息;
(五)依据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开展咨询诊断、专利分析、技术评估、投资建议等服务;依据社会科技创业需求,开展技术评估、团队培训、专利运营、融资入孵等服务;
(六)按要求向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供材料以进行技术经理人年度备案登记;
(七)其他技术经营活动;
(八)落实对接项目签约后的合同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技术经理人在开展技术转移及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提供客观、公正、准确、高效的服务;
(2)真实反映委托双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态;
(3)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4)诚实守信,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及商业秘密;
(5)建立档案制度,及时将业务数据载入档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第十五条 技术经理人的权利:
(一)优先使用市技术市场的线下活动平台,组织并开展项
目路演、撮合对接、行业论坛等活动;
(二)以市技术市场为平台开展技术经纪服务,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佣金和收益;
(三)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挂靠在本所的技术经理人提供票据结算等相关服务。
(四)经备案的技术经理人享受阜阳市内相关激励政策。
(五)享受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四章 技术经理人的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技术经理人每年需参与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年度绩效考评,年度绩效考评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
(一)是否遵守阜阳市技术交易市场相关制度;
(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存在有损阜阳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声誉和损害技术经理人共同利益的行为;
(三)是否定期提供有效的供需信息;
(四)是否使用市技术市场线上、线下平台开展业务活动;
(五)是否及时做好对接项目签约后的合同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取消技术经理人备案:
(一)技术经理人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交退出申请书并经核准;
(二)技术经理人未按年度认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格认证;
(三)第三方投诉技术经理人违反交易规则,给市技术市场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存在在申请政策奖励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获取激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经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调查确认后,取消技术经理人备案。
第五章 技术经理人的激励
第十八条 技术经理人在从业期间,除依法从事经纪活动所得佣金外,参与的对接、培训、活动以及开展合同登记工作时均会享受一定的积分激励,并纳入技术经理人信用和评级体系,每年度根据积分评定及业务绩效给予技术经理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技术经理人在技术服务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签约项目,享受约定的服务佣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制定并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技术经理人备案表
附件
技术经理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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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备案意见 |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阜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制表
请附: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学历、学位、资质证书、从业资格证明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