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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项目
(一)限上电商企业新增网上零售额奖励。
1.支持内容及标准:对2019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2000万元(含)到1亿元之间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含)的限上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对2019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含)的限上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拟支持20个项目。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是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限上电商企业;②2019年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幅达到20%以上(含)。
3.申报材料:①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②《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法人企业2019年统计报表、2020年1-9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⑤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确认材料(含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以上申报材料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认定办法:①企业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数据以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②先按申报该项目资金企业2019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进行排序,再按同比增速确定最后顺序(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相同的企业,同比增速高的企业排序靠前)。排序前20位的限上电商企业为最终政策候选企业。③2018年未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2019年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的企业,符合申报要求。
(二)支持限上企业开展电商直播。
1.支持内容及标准: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企业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0万元(含)到500万元之间,给予企业一次性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对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企业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拟支持12个项目。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是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限上电商企业;②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企业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
3.申报材料:①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电子商务运营情况、申报项目情况等内容);②《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确认材料(含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⑤法人企业2020年1-9月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需在全国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下载);⑥2020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企业通过电商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和明细清单、相关电商后台截图明细等相关材料。以上申报材料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认定办法:按申报该项目资金企业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进行排序(通过电商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相同的企业,2020年1-9月统计报表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高的企业排序靠前),排序前12位的企业为最终政策候选企业。
二、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初审。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同时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网站对申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限上电子商务企业,须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限上企业的确认材料(含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于2020年11月6日前将含有初审意见的正式文件(含对申报主体的信用查询情况、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情况)、申报项目汇总表(分别加盖商务部门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胶印成册、一式二份)报送至市商务局。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项目审核。项目选择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由市商务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认定办法进行排序,根据排名顺序,确定支持项目。
(三)项目验收。拟支持项目确定后,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进行验收,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项目承建单位对照项目建设规范与标准进行自查自验后,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承办单位经营证照、项目情况简介、效益评价、投资明细及相关验收材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及时进行实地验收,验收重点包括核查项目是否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实际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按项目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项目投资和财务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案等。验收还应当对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评价。对每个项目都要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根据经审核的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并重新开展验收。验收完成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市商务局报送验收报告、单个项目验收表及验收情况汇总表。
(四)联合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及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核,并对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五)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对联合审核合格的拟支持项目,将在市政府、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至项目单位。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应为在合肥市依法登记、经营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事项。每个申报主体限支持1个项目。拟支持项目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建成并投入运营,且未享受过国家、省市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
(二)申报单位须提供书面承诺函(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包括承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未享受过国家、省市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承诺按资金使用范围和有关财务规定使用,并接受财政、商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承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查询验证其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
(三)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严把初审关,对上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本通知中规定申报企业提供相关复印件的,原件均须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现场核验。未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或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按《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7〕116号)相关规定处理。
(五)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单位须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六)本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资金不足时,各项目支持资金按同比例缩减。
(七)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要加强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要根据绩效管理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并于2021年2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包含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绩效管理等情况。
四、本通知由合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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