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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须知:2020年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申报条件内容解读

文字:[大][中][小] 2020-11-6  浏览次数:1686

2020年安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即将通知!关于该政策内容小编详细整理汇总了关于申报范围、申报材料、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补助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关注,关于今年最新政策内容请咨询以下联系方式,小编会为您具体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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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在本市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符合本《细则》条件的组织,个人消费者,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均属专项支持范围。

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支持招大引强(政策第一条)

1.申报条件

(1)在本市新成立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

(2) 实缴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企业;

(3) 新成立实缴资本 3000 万元以上其它关键零部件/系统

(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备, 制动能量回收装置)企业。

2.申报材料

(1)上报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3)实缴资本、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清单及票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3.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光盘,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发改委。

(二)支持招大引强(政策第二条)

1.申报条件

(1)安庆市本地转型升级研发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企业;

(2) 实缴资本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企业;

(3) 新成立实缴资本 3000 万元以上其它关键零部件/系统

(电动空调、电动转向机、电动刹车、电仪表、远程监控装备。

制动能量回收装置)企业。

2.申报材料

(1)上报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3)实缴资本及研发生产购置设备税票清单等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3.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光盘,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发改委。

(三)支持研发创新(政策第三条)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30 比例给予补助,最多补助两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申报条件

地方政府同意组建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平台承建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并有场地和人员配置。最多补助两年,申报单位可一次性申报;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见表格附件),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

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地方政府推荐说明函;

(5)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清单及票据复印件。国内购置提供增值税发票,境外购置提供海关增值税相关票据;

对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 30 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 500 万元。

1.申报条件

项目应能够提供该技术国内外发展现状分析报告及填补国内空白等证明材料。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见表格附件),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当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清单及票据复印件。国内购置提供增值税发票,境外购置提供海关增值税相关票据;

(5)填补国内空白证明材料。3.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支持研发创新(政策第四条)

1.申报条件

重点实验室须由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由省科技管理部门同意筹建,且验收通过;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须由省发改委认定。

2.申报材料

(1)申报表(见表格附件),填写相应条款申报表并加盖印章,作为申报材料封面;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认定(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3.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按类型分别报送至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五)支持企业成长(政策第五条)

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

1. 申报条件

申报日起上一年度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截至申报日标准文本已发布,位列标准发布文本编制单位前三位且排序最前,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审核联合上报文件;

(2)申报国际标准奖补的企业应提供国际标准化组织最终发布的国际标准正式文本(英文版);国际标准提案文件复印件及国际标准提案投票结果文件复印件;国际标准工作组历次会议决议文件复印件及参加国际标准工作组会议签名表;或其它可佐证材料;

(3)申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奖补的企业提供标准的立项文件复印件;发布公告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国家标准委或行业最终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正式文本或复印件;

(4)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3. 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工商质监局。联系人:俞建光

对市内企业每新上 1 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

车销售达到 100 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 2000 辆的,按

省奖励金额 50比例再配套奖励。

1. 申报条件

在市内注册,申报日上一年度研发生产销售车型新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局审核上报文件;

(2)申报日上一年度车型新进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产品公告文件等证明材料;

(3)申报日上一年度起至申报截止日车辆销售发票;

(4)产品技术参数;

(5)车辆注册登记信息;

(6)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3. 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委。联系人:刘孙

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企业, 按省奖励金额 50比例再配套奖励。

1. 申报条件

在市内注册,新列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局审核上报文件;

(2)新列入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目录名单的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3. 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委。联系人:刘孙

(六)支持企业成长(政策第六条)

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与市工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1. 申报条件

在市内注册,申报日上一年度纳入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与市工业政策不重复享受。

2. 申报材料

(1) 县(市)区经信部门、统计局、财政局审核上报文件;

(2) 统计部门出具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对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20 亿、40 亿、60 亿,或关键零部件企业首次达到 2 亿、5 亿、10 亿、

20 亿,分别给予 4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1. 申报条件

在市内注册,申报日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跨越式发展,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20 亿、40 亿、60 亿,或关键零部件企业首次达到 2 亿、5 亿、10 亿、

20 亿。

2. 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信部门、统计局、财政局审核上报文件;

(2)统计部门出具的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3)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

3. 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委。联系人:刘孙

(七)支持推广应用(政策第七条)

1.申报条件

(1)申请主体为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销售公司;

(2)申请新购新能源汽车市财政补助的产品,须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市购买、上牌和在本市运行;

(3)个人消费者包括:

①本市户籍人员;

②有本市固定工作单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③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④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 6 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对个人新购新能源汽车,可享受补助的车辆不超过 1 辆;

(5)申请市财政补贴前已转让、过户外地的个人新购新能源汽车,不予电费补贴。

2.申报材料

(1)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及个人电费补贴资金申请资料 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

立的销售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②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③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④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⑤购车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⑥购车个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团体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法人单位, 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②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

③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④申报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3.申核程序及资金拨付

(1)购车补助资金实行先销售后补助方式。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销售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向受理单位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销售公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的销售公司以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2) 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 2000 元电费补贴由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汽车生产企业销售子公司统一申报并负责支付到个人,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同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

(3) 组织本单位职工一次性购车数量超过 10 辆(含)的法人单位向县(市、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市、区)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提交相关材料至受理单位,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到申请单位。

4.受理单位及联系人

上述材料分为纸质和电子版,纸质一式五份,报送市经信委。联系人:刘孙

(八)支持绿色出行(政策第九条)

1.消费者补贴条件

(1) 补贴对象为使用纳入全市统一充电智能服务监管平台管理的充电桩用户;

(2) 补贴对象不区分用户类型,“运营奖励与第 9 条不同时

享受”具体是指与第 9 条第二款不同时享受;

(3) 范围包含主城区及市辖一市六县纳入全市统一充电智能服务监管平台的所有充电桩。

2.补贴执行方式

(1) 消费者补贴由安庆同安雄峰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高压报装站点 0.6 元/千瓦时、低压接入站点 0.5 元/千瓦时、公

交车专用站点 0.4 元/千瓦时的标准,直接给予用户减免;

(2) 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统一充电智能服务监管平台数据, 计算消费者补贴金额,统一支付至安庆同安雄峰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3.补贴执行流程

(1) 市城管局书面通知安庆市同安雄峰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补贴开始日期;

(2) 安庆市同安雄峰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充电量数据备案表(见附件),作为计算消费者补贴依据;

(3) 安庆同安雄峰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自然年度分两次(6 月 30 日与 12 月 31 日)提交支付申请,同时考虑企业现金

流需要,当消费者补贴总额累计至 50 万元时也可提交支付申请。市财政局 5 日内依据智能服务平台数据进行核定,10 日内将消费者补贴资金支付至安庆同安雄峰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4.申请材料

(1)消费者补贴支付申请报告;

(2)充电量数据备案表;

(3)截止到申请日期的充电量数据表。5.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城管局。联系人:王锦波

(九)支持绿色出行(政策第十条)

1.申报条件

(1)在安庆市注册使用新能源汽车从事车辆运营,规模达到 50 辆的分时租赁(出租)企业;

(2)申报补助的车辆是国家推荐车型目录的本省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车辆为 7 座以下乘用车;

(3)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营运,分时租赁汽车在安庆市辖区月均运营里程不少于 1000 公里;

(4)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行业监管平台。每辆车月均运营里程分时租赁 1000 公里,

出租 2000 公里。2.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补助报告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3)车辆购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复印件;

(4)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数据信息。3.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安庆市交通局。联系人:吴福和

(十)支持服务平台(政策第十二条)

1.申报条件

(1)锂电池回收工作应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2001(2013 年修订)》规定;

(2)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工作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和《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3)废电池回收企业应主动向属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2.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补助报告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资质、能力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其中铅酸蓄电池必须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电池回收网络建设情况, 对外委托处置协议等);

(3)日常管理台账汇总信息表;

(4)环保部门现场检查记录。3.受理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分为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市环保局。联系人:叶伟

申报方式

(一)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到各县(市、区)相应的牵头部门进行申报。其中:支持推广应用(政策第八条)由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在相关年度考核办法中具体落实;支持服务平台(政策第十一条)由市工商质监局会同市经信委按国家、省相关通知要求, 另行组织实施。

(二)材料报送要求。各县(市、区)将相关企业和个人消费者申报汇总材料以纸质文件方式一式两份(同时推送电子版材料),报送市直相关部门受理窗口。

(三)材料受理要求

1. 材料申报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视同无效申报,不予受理并告知。

2. 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凡提供作废发票、合同等其他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一经审查发现,取消包含该项目在内当年所有奖补(当年已兑现的资金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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