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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和申报奖励补助资金

文字:[大][中][小] 2020-11-25  浏览次数:1249

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宿州市政府在全市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奖,每次分别不超过 5 个。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政策咨询15855137731微信同号),QQ:2885166281

 

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必须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 3 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三)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质量管理创新、技术 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在省内有较大影响。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 2 年;

近 2 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 声誉。

(六)近 3 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 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申报条件

(一)在宿州市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3 年以上。

(二)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 3 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奖励

 

1、市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 人民币 30 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 5 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3、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4、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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