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时间已经通知确定,此次申报是在3月12日(星期五)前,企业可以有个充足的准备,关于此次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流程本文也已经盘点了, 小编想要说的是,毕竟中间经历了春节放假,企业还是趁早申报的好!详情请直接联系以下指导电话为您指导!
政策免费指导电话:0551-65300586;15855199550(在线指导)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时间
1. 各县、市、区科技局,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20年1月25日之前,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注册为新企业等相关信息统计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25日)进行申报,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材料审核、信用核查、实地核查和推荐上报等工作。
2. 各申报机构填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填写完成后打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于2021年3月8日(星期一)前报送至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
3. 各辖区科技部门于3月12日(星期五)前,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份)报送至滁州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包括:推荐表、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4. 各申报机构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辖区科技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滁州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在第六条前5项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4.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流程
1.各孵化器向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对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初审后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关于此次2021年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时间(包括申报条件流程)政策已经详细说明,需要咨询的,请联系专人指导:0551-65300586,15855199550 (微信同号)QQ:2885169026!
更多政策详情点击: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附件:
孵化场地情况表
序号 |
场地地址 |
可自主支配 孵化场地面积(㎡) |
其中(㎡) |
产权情况(是/否) |
||||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 |
公共服务面积 |
其他面积 |
自有产权 |
受托管理 |
租赁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注:1.自有产权证明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受托管理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租赁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附件2-3
孵化资金情况表
孵化资金名称 |
资金规模(万元) |
组建形式(自建或合建) |
合建机构(自建可不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须附: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附件2-4
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职务 |
学历 |
学位 |
所学专业 |
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历或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须附:管理机构人员学历证书。
附件2-5
创业导师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服务领域 |
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须附:1.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
2.创业导师辅导在孵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10个)
注:创业导师定义参照《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科〔2020〕9号)第二章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