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合肥市引进境外智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4-29  浏览次数:1696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引进境外智力工作,现将《合肥市引进境外智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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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自主引进和更加充分地利用境外专家和智力资源,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级以上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引进境外智力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引进境外智力项目(以下简称为引智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预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负责编制引智项目经费预算、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 引智项目经费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按需引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发挥杠杆作用,解决关键问题。

第五条 引智项目包括引进境外专家项目和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引进境外专家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境外(包括港澳台)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帮助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和管理难题的项目。

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是指在农业领域中引进国 外在种植、养殖方面的先进技术和成果,在国内消化吸收并进行一定规模的示范推广,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推广价值的项目,该项目可以不聘请境外专家。第六条 引智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合肥市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当年度有境外专家引进计划(引进形式包括长期聘用以及短期来肥工作、培训、指导等)或者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计划。

第七条 引智项目资助档次分为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二档,普通项目年度资助标准不超过 10 万元,重点项目年度资助标准不超过 20 万元。

引进境外专家项目的经费资助范围包括境外专家国际 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生活费、零用费或工薪(报酬补贴)、翻译费、技术资料费、科研经费等。

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资助范围包括境外新品种 和新技术引进、国内种苗调配、扩繁;试验转化和示范推广所需农资采购、土地租赁、劳动用工;技术培训;接待境外 专家;专家从境外带入的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等消化、吸收及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于每年年初下发

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引智单位于当年 5 月底前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申报当年度项目计划,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进行初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核并于 7 月底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档次并对外公示。

第九条 引智项目实行先实施后资助的办法。每年 12月底前各拟资助项目单位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填写项目执行情况并上传相关材料。网上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进行复核盖章。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于次年初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资助金额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项目经费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帐户。

第十条 合肥市引智项目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 50,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将需承担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资金拨付后, 县(市)区、开发区承担的经费即应到位。

第十一条 对因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境外专家无法来肥、只能提供远程技术指导的项目,引智单位在递交执行材料时可提供企业支付给专家的薪酬、境外专家实际贡献或远程指导情况说明等相应材料,经审核后可视作在肥工作。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切实履行对引智项目经费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经费材料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在申请资金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经费、追究项目单位领导责任等处理。省级以上级、省级引进专家和智力经费资助、使用、管理, 按照省级以上外国专家局和省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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