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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辖区科技型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帮助辖区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牵头起草了《蜀山区科技型企业科创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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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蜀山区科技型企业科创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合蜀发〔2021〕1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帮助辖区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快速成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创贷业务是蜀山区科技局、财政局面向全区科技型企业,联合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发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 蜀山区科技局、财政局为科创贷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全区科创贷业务管理工作。科创贷业务的实施主体由区科技局、财政局按照公开、择优、平等的原则选定,并签订科创贷业务相关合作协议。政策兑现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注册和统计关系均在蜀山区;
(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入库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D类及以上人才领军创办的企业;
(三)企业原则上成立一年以上,有稳定的销售与合同订单。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科创贷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一)贷款用途:所贷款项只能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搭建科研平台、设备升级改造和日常生产经营等需求,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其他投资活动;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年。企业在贷款结清后,且贷款年度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可申请续贷一次。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须经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流程核定,每户企业一个贷款期限内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规上入统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利息补贴。经签约的银行按照LPR(基础利率)对企业发放科创贷贷款,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的补贴;给予规上入统企业贷款利息60%的补贴。
第七条 担保费补贴。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鼓励采取信用反担保方式降低对区内企业的反担保要求。经签约的担保公司按不高于0.5%收取担保费,给予担保公司1%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风险池资金。区财政设立科创贷业务风险池资金,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风险池资金为损失代偿上限,区财政投入的风险池资金、担保公司投入的风险池资金与合作银行三方风险承担比例为2:6:2。超出风险池资金部分,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代偿、追偿路径。贷款逾期时,区财政和担保公司投入的风险池资金各自依照风险承担比例给予代偿,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承担比例承担相应风险,并由担保公司牵头开展不良资产处置,银行、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合作各方按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后若有资金追回,追回的资金扣除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按比例弥补各方承担的风险金额,或根据各方意愿继续投入风险池。
第十条 企业申请科创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创贷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近1个或以上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企业认定情况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企业持加盖区科技局公章的书面确认材料至担保公司提出担保贷款需求。
第十二条 银行、担保公司按照业务规定,须进驻企业实地调查,并进行风险评审,决定是否提供科创贷贷款及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企业在科创贷贷款结清后,向区科技局提出贷款利息补贴申请。担保公司为企业科创贷担保贷款实施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查,每年兑现一次,具体受理办法、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利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创贷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贷款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相关反担保合同;
(四)贷款人出具的已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五)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责任解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创贷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担保公司科创贷担保费明细表;
(三)担保公司科创贷担保材料;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银行、担保公司对实施科创贷发放后的企业当月进行汇总统计,于次月10日前报送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10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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