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巢湖市申报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渔业项目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7-14  浏览次数:1319

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和《关于印发<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农业)>的通知》(合农〔2021〕47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渔业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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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对新建及改扩建稻渔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本市登记注册,从事稻渔(稻虾)生产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基地选址符合市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1)对新建连片规模200亩以上的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择优给予1000元/亩、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2)对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建设标准:(1)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 1135.1-2017)要求,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2)国家级稻渔(稻虾)综合种养示范区需经农业农村部认定。项目资金用于示范区进一步提升园区环境、科技能力和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化虾稻物联网平台。

(二)对新建及改扩建环巢湖一级保护区渔业尾水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本市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池塘养殖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地位于环巢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对环巢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面积100亩以上的渔业池塘养殖,改造尾水处理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2000元/亩,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建设标准:尾水处理工程符合《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DB3401/T 203-2020)要求,或符合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中6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任意一项要求,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

二、申报程序和实施方案

(一)申报材料

1、稻渔基地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基础信息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乡镇备案的规范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项目基地GPS轮廓图、项目地点图片、农业农村部认定文件(仅申报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项目需提供)、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证明材料、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等。

2、环巢湖一级保护区渔业尾水处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基础信息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乡镇备案的规范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项目基地测绘图(包括经纬度、平面图、塘口面积等信息)、尾水建设方案(包括水系图等)、项目地点图片、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证明材料、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等。

(二)申报时间

纸质材料正式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同时,申报主体还要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报程序

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至所在乡镇(同时报送电子版),由各乡镇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水产中心,不接受个人申报。

(四)评审办法

1、政策兑现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执行。巢湖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凡一次性奖补事项,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已获财政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

2、正式申报截止后,由巢湖市农业农村局汇总报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聘请渔业领域专家或市级农业行业首席专家工作室专家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3、项目完成后,巢湖市农业农村局于9月30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经项目所在行政村、乡镇、县(市)区三级公示,其中县级公示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复审后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县级验收申请1个月内,聘请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4、市级验收合格项目提交市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联合审核,联审结果经“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合肥日报》等媒体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复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监管措施

各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完善项目程序,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或明显不符的项目,将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的项目资金,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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