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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基础数据处理
在进行正式评价之前,首先需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 价工作指南(试行) 》(发改办高技〔2016〕937 号,以下简称《工 作指南》 )明确的各项指标解释,结合申请报告中的相关附件及证 明材料,对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中各项数据值进行逐项核实,对证明材料缺失或无效的数据,按量 予以核减,以最终的核定数据作为计算每项指标得分的依据。
二、指标数值计算
在获得各项指标的核定数据后,可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 价指标体系》 ( 见《工作指南》 附件 5 第一部分) 中各项指标的数 值。其中,有 7 项指标的数值须通过计算获得。对于引入行业系数 进行调节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 售收入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 比重”3 项指标,在计算获得原始指标数值后,再乘以本企业所在 行业的行业系数( 见《工作指南》 附件 5 第二部分) 作为计算相关 指标得分的最终依据。
以下是 7 项指标具体的计算方法:
( 一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指标”数值,由“研究与 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核定数据除以“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核定 数据得到;
附表 各项指标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咨询热线:187 5515 0022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权 重 |
基本 要求 |
满分 要求 |
创新 投入 |
创新 经费 |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8 |
≥5 |
120 |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重 |
% |
12 |
分档 |
分档 |
||
创新 人才 |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 |
7 |
≥3 |
30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和博士 人数 |
人 |
4 |
≥5 |
35 |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 专家人数 |
人月 |
4 |
≥20 |
120 |
||
创新 条件 |
技术 积累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5 |
≥5 |
100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10 |
120 |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 部研发项目数的比重 |
% |
4 |
≥3 |
15 |
||
创新 平台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4 |
≥3000 |
30000 |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3 |
≥1 |
2 |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2 |
≥1 |
4 |
||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 认证的实 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
个 |
3 |
≥1 |
2 |
||
创新 绩效 |
技术 产出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5 |
≥10 |
50 |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6 |
≥5 |
30 |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 际、国家和行业标准数 |
项 |
4 |
≥1 |
10 |
||
创新 效益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的比重 |
% |
10 |
≥20 |
40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 重 |
% |
10 |
≥15 |
30 |
||
利润率 |
% |
5 |
≥5 |
12 |
||
加分 |
加分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 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5 |
— |
— |
其中:
按照《工作指南》 ,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 4 档,各档对应的基 本要求和满分要求如下:
1 .主营业务收入 500 亿元以上的企业,基本要求为 1.0% ,满分要求为 7.0%; 2.主营业务收入 100 ~ 500 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 1.5%,满分要求为 10.0%; 3 .主营业务收入 10 ~ 100 亿元的企业,基本要求为 2.0% ,满分要求为 12.0%; 4 .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以下的企业,基本要求为 3.0% ,满分要求为 15.0%。
( 二)关于指标得分的计算规则
指标得分按照分段线性插值的方式进行计算。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即指 标得分等于上表中的权重; 2.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权重的 60%; 3.指标数值为 0 时,指标得分为 0; 4.指标数值处于 0 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 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指标得分 =
指标数值 基本要求
× 权重的 60%
5.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 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指标得分 = ×权重的 40% +权重的 60%
(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2.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 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 目,特等奖每项加 5 分,一等 奖每项加 3 分,二等奖每项加 1 分,累计不超过 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