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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149号)和《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合商外资〔2019〕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合肥市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专人免费代理指导电话:19855109130,0551-65300586
一、申报时间
2021年9月1日—9月7日。
二、申报要求
(一)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向高新区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严格对照《通知》要求的支持方向、材料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三)请申报单位于9月9日前报送至高新区经贸局,经贸局将对经核验后的材料进行抽查
三、资金拨付
市商务局对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的兑现流程进行审核、公示等后,兑付激励资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企业组织申报、审核及兑付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奖尽奖,充分发挥激励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市外资工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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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安徽省 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 施意见》(皖政(2018) 7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 政〔2018) 149号)等,稳定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 质量,稳定外商投资信心和预期,2018年一2020 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为 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支持方向
(一)省级政策1: 1比例配套项目
2018年一2020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 省级政策1:1比例配套,用于我市外资专项工作激励,支 持以下项目:
L鼓励存量企业到资、增资。
(1) 上一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资超过5000万美元 (含5000万美元)(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
外,下同)的企业(含先进制造业产业转移再投资企业), 按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髙奖励150万 元(人民币,下同)。
(2) 上一年度增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 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增资到位额2%的比例予以奖 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2 .支持研发中心项目。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合肥新设的 研发中心,按企业当年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其 中,具有徂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最髙奖励150 万元;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最高奖励80万元。
3.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 源新材料企业(IAB和NEM企业)°
对2018年一2020年三年期间连续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 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 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制造业企业,按企业两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 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4 .支持新设重大外资企业。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 元),按企业1个年度内实际外资到位金额2%的比例予以 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二)支持总部项目
对在合肥新设的外商投资跨国公司中国区及以上总部 项目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每 个项目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 高奖励500万元。
备注:企业到资、增资激励按照就髙不就低、不重复 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个企业的研发中心项目和总部 项目在政策激励期内只可申报一次。
二、企业申报材料
1. 外资专项工作激励资金申报表。
2. 申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其他相关材料。
3.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申报企业承诺书,承诺申报的所有文件、资料真 实、合规、完整、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完全 一致,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承诺接受 有关主管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检查,包括本企 业到资情况、主营业务、企业存续状态等。
5. 申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外资到资材料的复印件:外 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 客户回单、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其他由第 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材料等。
产业转移再投资企业需依法注册,属于先进制造业领 域(需提供相关材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作为投 资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案表,再投资企业统计年 度之前3年内的营业执照、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 客户回单、企业签发的出资资料。
6. 申请外资研发机构奖励的,需提供:(1)明确的研究 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 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 万美元的相关材料;(2)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 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 数的比例不低于80%的相关材料;(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 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4)研发 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5)税务部门出具的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材料;(6)统计部门认可的研发 费用相关材料;(7)其他可以提供的研发中心材料;(8)申报 企业承诺书。
7.申报总部奖励的,需提供设立总部当年实际投资的 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跨国 公司在境外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 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及上一年度审计报 告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 报企业的公章,下同),跨国公司同意在合肥设立总部或地 区总部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跨国公司 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境内投资或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 回执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报企业承诺书。
三、政策兑现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申报、县区初审、部门评审、联合审 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 计依法监督。
其中,企业申报须根据市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将 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初 审上报,企业申报主体须同时准备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 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 (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统计主管部门。
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统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 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将经单位盖 章的纸质材料一式2份、电子文档和申报项目汇总表(汇 总表需列明企业名称、申报奖励项目名称、外汇管理部门 提供的到资记录、申报金额以及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 送至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提出评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 《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 展联合审核。
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商务局 网站和《合肥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 称、申报项目、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商务局报市政府审 扌比。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根据 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拨付至市商务局或下达相 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 不享受本通知所列各条款支持。
四、资金使用监督及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利用外资统计主管部门依据属 地原则严格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企业申报材料尤其是 相关凭证的真实、合规、完整、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享受政策的企业不得以任 何方式套用、欺诈获取财政资金,若有以上行为,将全额
收回下达的激励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商务局 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