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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申报奖励补助标准

文字:[大][中][小] 2021-9-6  浏览次数:1257

2020年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时间截止9月13日,那么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申报奖励补助标准等细则,满足申报条件想要申报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的芜湖市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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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总体原则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用于支持安徽省承接东部沿海和境外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促进安徽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分配下达至我市专项资金。资金下达到我市后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具体补助到县市区(开发区)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本实施办法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依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备案)。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三、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其标准

(一)支持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加工贸易外向型大项目专项招商引资和产业对接活动。对专项招商对接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用、材料印制、展览展示及宣传费用等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入我市设立生产型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当年首次发生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且规模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据实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60万元。

(三)支持承接境外跨国公司、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生产型企业,开工建设新项目,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对当年首次发生加工贸易进出口实绩且规模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据实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60万元。

(四)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东部地区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支持完善产业园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对当年加工贸易额占其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10%的,按照当年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在园区内建设加工贸易标准化厂房,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对其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或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企业新引进用于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的先进技术设备投入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企业货物运输、仓储、码头等费用给予补助。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不含当年新发生加工贸易实绩企业)货物运输、仓储、码头产生的物流费用给予补助,按两种方式就高不就低进行补贴。一种是按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增长率计算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当年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率×当年实际发生的物流费,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一种是按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进行补助,对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和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补助。

(七)支持加工贸易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等合作,开展加工贸易技能培训,增加就业岗位。具体支持方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59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述各类项目支持额度须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予以统筹安排。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省级或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支持。

四、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项目兑现申报材料

(一)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加工贸易外向型大项目专项招商引资和产业对接活动项目申报材料。

1.芜湖市加工贸易外向型大项目专项招商引资和产业对接活动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2.申请报告(包括对接活动开展情况、取得效果及费用支出构成明细等);

3.招商引资组员名单及目的地酒店住宿发票复印件;

4.对接活动方案复印件

5.对接活动现场照片;

6.对接活动参会企业当年及上年度加工贸易业务情况表(见附表5);

7.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

8.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8)。

(二)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入我市新设立生产型企业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项目申报材料。

1.芜湖市企业开展、扩大加工贸易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生产经营、外贸进出口和加工贸易业务、纳税及吸纳就业等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首次发生加工贸易业绩证明;

5.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货物运输、仓储、码头产生的物流费用审计证明原件;

6.年度加工贸易值海关证明;

7.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8);

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表9)。

(三)支持承接境外跨国公司及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生产型企业开工建设新项目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项目申报材料。

1.芜湖市企业开展、扩大加工贸易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外贸进出口和加工贸易业务、纳税及吸纳就业等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首次发生加工贸易业绩证明;

5.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货物运输、仓储、码头产生的物流费用审计证明原件;

6.年度加工贸易值海关证明;

7.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8);

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表9)。

(四)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东部地区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及支持建设加工贸易标准化厂房项目申报材料。

1.芜湖市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建设、企业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

2.申请报告(包括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及投入、工程决算;企业简介、标准化厂房建设及投入、工程决算、投入生产经营、纳税及吸纳就业等情况);

3.县市区(开发区)和东部地区合作共建协议复印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建设投入审计证明原件;

5.加工贸易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提供当年加工贸易额占其进出口总额比重证明原价;

6.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8);

7.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表9。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填报)。

(五)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材料。

1.芜湖市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建设、企业转型升级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3);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先进技术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外贸进出口和加工贸易业务、纳税及吸纳就业等情况)等情况);

3.中介机构出具的先进技术设备审计证明原件;

4.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8);

5.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表9)。

(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降低物流成本项目申报材料。

1.芜湖市企业开展、扩大加工贸易业务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介、生产经营、外贸进出口和加工贸易业务、纳税及吸纳就业等情况);

3.以“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长率”方式计算补助的,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货物运输、仓储、码头产生的物流费用审计证明原件;

4.年度加工贸易值海关证明;

5.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8);

6.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表9)。

(七)支持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技能培训项目申报材料。

1.芜湖市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技能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4);

2.申请报告(包括培训活动开展情况、取得效果、吸纳就业及费用支出构成明细等);

3.委托培训协议复印件;

4.当年取得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合格证书人员情况表(见附表6);

5.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8);

7.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附表9)。

五、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一)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填报相关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加盖单位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报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联合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上报申请报告及企业申报材料各2套。

(二)申报时间。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厅通知,确定申报截止时间并发出申报通知。

(三)项目审查及公示。

1.市商务局、财政局将组织专家、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和额度。

2.市商务局、财政局对拟支持项目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后正式确定支持项目和额度。

3.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将“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评估”有机结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四)资金兑现。

项目支持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杜绝截留、挪用、侵占项目支持资金的现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五)涉企项目信息管理。

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时,充分利用“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将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各类项目录入到信息系统中,切实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做好项目预警审核,强化项目绩效分析。

(六)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单位须每年1月底前如实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当年在上报申报材料时,老项目须附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市商务局、财政局将对县市区(开发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

六、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其它

(一)形式审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中的协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招投标、工程决算等相关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二)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本息,3年内取消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各级各类财政奖励和补助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市区(开发区)、部门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当年兑现上年度项目资金。2020年之前发生的加工贸易业务不享受本办法补助。

(四)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述就是2020年芜湖市外经贸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申报相关内容了,有申报意向的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小编咨询合作。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9855108102(V同号、专业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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