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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含申报条件、流程及奖补1200万

文字:[大][中][小] 2021-9-16  浏览次数:1376

安徽省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现在就带大家一睹安徽省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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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6号)精神,在新阶段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进创业筑巢工程和青年创业工程,建设一批青年创业园,实现发展产业、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年创业园”是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资源,以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等青年群体创办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为目标的创业园。
第三条青年创业园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带动、竞争性分配、市场化操作的原则,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十大新兴产业,采取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的办法进行建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名称必须含有“创业园”字样,在参与申报认定当年的6月底前已运营满2年。
(二)园区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或团委部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有科学合理的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计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园区产权明晰,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近2年实际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60%,园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基本办公条件、仓储空间、后勤服务等配套设施完善;
(四)已认定为国家(省)级留学生创业园、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省级农民工创业园)、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享受过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集中专项补贴的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不得申报青年创业园。
(五)同一园区不得以两个及以上园中园的形式申报青年创业园。
第五条 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创业园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其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具备承担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创业管理制度、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制度健全,服务流程规范。
(三)设立有创业公共服务机构,拥有能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和培训讲师、创业导师的专业运营管理团队,配备了3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创业辅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一站式”创业服务;能够协助入孵创业实体享受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申请青年创业园的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孵化条件:
(一)园区入孵的创业主体为45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农民工等青年群体,且为企业主要投资人和法人代表,创业实体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且有较强的成长性。
(二)园区内以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产业为主要扶持方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电、生命健康、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等十大新兴产业的企业占园区内企业30%以上,青年群体创业创新企业超过15家或占入孵创业实体的60%以上,带动就业人数300人以上,且有进一步引进、培育创业创新型企业发展的规划和配套推进机制,有创业创新项目培育计划。
(三)政府帮扶创业实体(包括创业团队及创业组织)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创业孵化效果明显,自园区运营以来,入孵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每年新入孵创业实体10户以上。
第七条申报园区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园区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青年创业园申报实行自愿申报、市级审核推荐的流程,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主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园,由创业园建设主体按照申报类别向所在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创建申请。
(二)市级推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团市委联合对申报园区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园,择优选择,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创建安徽青年创业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函。
(二)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项目申报表。
(三)佐证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竞争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竞争评审,推荐优秀园区。
第十一条择优扶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根据竞争评审结果,择优认定“安徽青年创业园”。
第十二条青年创业园认定坚持“区域平衡、倾斜先进、鼓励创新”的原则,每年认定4-6个,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类别划分进行分组评审,每组每年原则上认定1个,其中优秀园区相对较多的组,可增加1-2个认定名额。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导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青年创业园一定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建设企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以及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一)青年创业园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给予资金补助。从2021年起,每一类市新认定的青年创业园,根据竞争评审结果确定为A、B、C、D、E五级。每一类市青年创业园按照级别累计最高分别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各地加大对青年创业园支持力度,协调各类配套资金扶持青年创业园后续发展。
(二)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分2次拨付。青年创业园认定的次年,拨付一半补助资金。第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园区主导产业、孵化能力、服务水平、创业孵化成效和带动就业情况等对青年创业园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按照好、较好、中、差等次拨付园区对应档次的剩余补助资金。其中,复评等次为“好”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100%;复评等次为“较好”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75%;复评等次为“中”等次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50%;复评等次为“差”等次的,取消剩余补助资金,对核减的补贴资金今后也不再补拨。
(三)2021年前认定的青年创业园,按照原补贴政策落实,不再享受新的资金补助。
(四)青年创业园新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已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不享受此奖励)。
(五)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扶持政策。
(六)青年创业园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基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七)青年创业园申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资金,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园区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青年创业园的日常指导、监管工作。青年创业园应由投资建设主体成立专门机构进行企业化管理和运营,也可委托、引进创业孵化服务企业或者专业化团队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十五条青年创业园运营单位负责园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青年创业园入孵企业必须签订创业孵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孵化期满应当及时迁出创业园。
第十七条青年创业园落实或协助入孵企业在孵化期内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按照规定减免企业税费,免交物业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两免三减”(前2年免收,后3年按照市场价格50%收取),水电费给予一定补贴(先缴后补)。单个企业管理费、场地费、水电费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融资支持。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
(三)创业服务。享受青年创业园提供的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青年创业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五)其他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委等部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入孵企业不服从园区管理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资金,取消孵化资格,追回骗取的政策资金,责令立即迁出青年创业园,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  取消和变更
第十九条 青年创业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认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青年创业园: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二)不再运营、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在评估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存在其他不再适合作为典型示范等情况的。
(三)发展后劲不足,创业孵化能力下降明显,入驻率低于50%的。
(四)不履行服务承诺,被孵化对象1年内投诉三次,经查实拒不整改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或明知服务对象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七)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八)主动申请退出的。
(九)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通过以下方式取消青年创业园认定:
(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有需要取消认定情形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核查,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后,取消认定。
(二)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有需要取消认定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核查或责成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查,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后,取消认定。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现有需要取消认定情形的,责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核查确认,并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后,取消认定。
(四)创业园主动申请退出的,应当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审核,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备案后,取消认定。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青年创业园,若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孵化场所地址、孵化面积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材料审核、实地走访,经审核符合申报认定条件的,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名义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信息变更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取消认定的青年创业园,由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团市委等部门追回剩余补贴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需要,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对本办法作出变更,或对本办法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青年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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