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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建厅等17个部门《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合肥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合政办〔2020〕21号)等文件,围绕“十四五”末建筑业总产值过万亿目标,制定以下九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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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招标投标方式。落实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评定分离”。优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环节运用,支持信用良好、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优化评审程序和方法,杜绝异常低价中标。(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分档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入统且建筑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建筑业企业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投资额(营业收入)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出台建筑业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对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新引进建筑业总部企业,参照对我市贡献给予连续3年每年5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等次奖励,资金兑现与考核结果挂钩。对新引进的建筑业总部企业,优先保障总部办公、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一事一议”予以重点支持。对新引进且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其在原注册地行政区域内业绩、奖项在信用评价中予以认可。(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对新引进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业企业申报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完善装配式建筑招标方式,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建筑,鼓励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公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建设方对承建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获得国家、省、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按照不低于工程竣工结算价1.5%、1.0%和0.8%(轨道交通工程可依据合同额适当降低)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其他投资类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交通局、市林园局、市水务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依托市“政信贷”融资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持续提升建筑业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境内外上市,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相关条款予以奖补扶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市政府或国有投资项目,在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时,建设单位可同意变更工程款监管账户,并配合出具相关应收账款确认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出台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市场价格风险约定管理办法,建立建设工程人工及主材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分担机制。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明确可调价差人工、材料范围、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等内容。(市城乡建设局、市公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在大型公共建筑、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推广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项目招标等环节应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并合理安排专项费用。组织实施市级城乡建设科技计划项目,择优选择重点项目完成单位予以信用激励。(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重点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产业人才队伍。对建筑业企业组织的新录用员工培训,培训合格后,按人均10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根据职工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数分别按15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符合转岗转业的企业,培训合格后,按人均12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认定为中、初级职称。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立1+X技能等级证书考核站点。对建筑业企业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税法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计算税前扣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