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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关于科技创新和“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等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创建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县域经济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31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批省级创新型县(市)创建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创新创业氛围良好、生态环境优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市),且综合创新能力居于本市前列(具体指标见附件1);优先支持科技部门单独设立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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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建流程
1、申报推荐。县(市)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市科技局在县(市)申报基础上,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报送。
2、编制方案。县(市)政府在市科技局指导下,依据《创新型县(市)创建方案提纲》(附件2),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定位,在科技支撑产业发展、生态文明中选择一个创建主题,提出创建方案,创建周期为3年。
3、组织评议。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创建方案开展评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创新型县(市)批准创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4、开展创建。县(市)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创新型县(市)创建工作。每年3月底前,由市科技局将审核后的县(市)创建报告报送省科技厅。
5、评估验收。通过县(市)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年度创建进展报告等,加强创建任务的落实和督查。省科技厅于创建期结束后开展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创新型县(市)名单。
三、相关要求
此次申报不限指标,符合条件的县(市)均可申报。请市科技局于2021年12月7日前将《县(市)创新能力数据采集表》《创新型县(市)创建方案提纲》《创新型县(市)推荐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各6份报至省科技厅农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