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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宿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贴比例及申报材料时间

文字:[大][中][小] 2021-12-21  浏览次数: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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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贴比例政策内容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宿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三、宿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主体条件

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并且不属于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四、宿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五、申报时间

当年10月申报期内;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

六、实施期限

按照75%加计扣除或175%摊销的: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按照100%加计扣除或按200%摊销自2021年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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