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项目申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3-28  浏览次数:1103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大力推进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现就 2022年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材料

请按照《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知》(马经信技〔2017〕383 号)(详见附件1、2)要求,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1.已获省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不再纳入此次申报范围。

2.未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认定的项目,原则上不推荐申报下一年度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二、认定程序

1.各县区、开发园区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审核,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将

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必要的现场审核,提出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后发文公布。

三、报送时间

请县区、开发园区经信部门于 4月25日前将《2022年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及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一份)报送市经信局科技与装备科,逾期不再受理。


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和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鼓励企业智能化设备投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区)经信委(发改经信委)、开发区经发局(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智能工厂是指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有机融合,涵盖了对工厂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应用的智能化。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控制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数字化生产线是以智能设备为中心,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纽带,将所有设备联系在一起,具有制造、检验、管理数字化特征。

第五条  申报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市同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广泛应用智能装备。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数字化车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2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六)建立智能化管理模式。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制造过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以信息技术为主导,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第六条  申报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市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智能化设备。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50%。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1条。

(四)管理信息化。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建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五)车间设备互联互通。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化。

(六)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

第七条  申报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生产制造数字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40%以上,含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传感器和智能仪表等智能装置的集成与应用。

(三)检验数字化。能够利用传感器和网络技术,实现生产的在线检测及监控技术,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线安全运行。

(四)生产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生产计划与调度的技术能应用在生产线上,包括生产线关键设备有输出数字的接口,生产的执行、生产制造过程的控制、物料消耗、产品产出信息等数据能基本采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在建立项目导向计划库基础上,由各县(区)经信委(发改经信委)、开发区经发局(部)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评价,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每年认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总数20个。同一企业只能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其中一项。对通过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数字化生产线称号: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不受理。因第十一条第(三)项原因被撤销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数字化生产线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数字化生产线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各县(区)经信委(发改经信委)、开发区经发局(部)报市经信委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  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作为认定类奖补,与市级其他投资类项目可叠加支持。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对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需要定期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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