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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实施意见 2000万奖励,确定不申报吗?

文字:[大][中][小] 2022/7/21  浏览次数:920

宁国市设立2000万元市级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并视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质量强市创建,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包含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和各类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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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
1. 标准制定奖励:对于我市主导或参与(前三名)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 标准化良好行为奖励:对于我市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达到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的单位或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计量服务。对于我市新获AAA级、A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或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检验检测建设。对于我市成功申报国家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省级专项特色检验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认证认可建设。对于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三合一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于我市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宁国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于我市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宁国市卓越绩效导入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我市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第五条  支持工程质量升级。对于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黄山杯”、“云岭杯”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第六条  支持服务质量升级。对于我市新创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创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创的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村(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创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建的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标准按照《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第七条  支持绿色发展升级。对于我市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获得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性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认定安徽工业精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标准按照《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对于我市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我市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标准按照《中共宁国市委办公室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五大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宁办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推进。
(一)商标。对于我市新增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我市新增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所涉基地龙头企业5万元奖励;对于我市新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的,每件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对于我市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际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成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二)专利。推动我市专利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对于我市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我市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1. 商标质押贷款费用补助。对于我市成功办理商标质押贷款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贷款利息和商标评估费总额给予一定补助。
2. 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按期归还的,按照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享受。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200万及以上、500万元以下并按期归还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四)知识产权称号。对于我市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我市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实施人才引进战略。加大院士、国家级领军人才、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力度。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实现规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规上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推广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信得过班组评选,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第十二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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