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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 质量、品牌、标准化、检验检测奖励申报指南

文字:[大][中][小] 2022/7/26  浏览次数:883

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补助质量、品牌、标准化、检验检测5类项目,详细的补助内容和小编一起来看看砀山县推进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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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保障作用,全面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质量提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23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20〕9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宿州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9〕56号)、《宿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设立砀山县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按需拨付。主要用于质量强县建设,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本办法各项奖励措施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砀山县质量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宿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对入选砀山县“四上”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企业,经质量发展委员会考核认定取得显着成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各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申报相关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追回奖金,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推送至砀山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获奖组织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五条  对获得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于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体系(限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每个体系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召回,在省缺陷产品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实情况后,按照出厂价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砀山县品牌奖励
第八条  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组织,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扶持。
第九条  鼓励我县辖区内的企业积极申请商标,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促进商标品牌产权运用转化,对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200万元以上的,每笔给予评估费、利息支出10%的补贴,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砀山县标准化奖励
第十一条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3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给予奖补15万元,分3年兑现。
参与(排名前3位之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二条  其他标准化奖励按《砀山县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砀政办秘〔2020〕25号)执行。
第五章  砀山县检验检测奖励
第十三条  对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及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实验室验收通过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砀山县质量品牌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砀政办〔201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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